勞動合同管理與勞動爭議處理的方法有什麼?
對於企業的職工來說,不管是一般員工還是管理層人員,最好都要能夠清楚的瞭解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這樣也有利於公司員工的日常工作的開展和公司的進步。勞動爭議的處理方法如下:
一、協商程式
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問題發生後,通過私下溝通的方式解決爭議問題。在勞動爭議中,爭議的雙方是特定的,一方必須為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的員工即勞動者。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協商解決爭議,有利於促進問題的快速解決。但是,協商程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二、申請調解
調解程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式。
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
與協商程式一樣,調解程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仲裁程式
仲裁程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仲裁委依法開庭審理,並作出仲裁裁決。仲裁勞動爭議的法定前置程式,爭議發生後必須經過仲裁,不得直接起訴到法院。經仲裁依法作出的裁決書是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公司方如不履行,勞動者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四、訴訟程式
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訴訟程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啟動的程式。訴訟程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協商程式,申請調解,仲裁程式,訴訟程式是解決勞動爭議時所採取的主要方式。在進行勞動合同管理時,要依照法律依據,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合同訂立之後,要給勞動者保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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