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受理勞動爭議的範圍
我國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包括了勞動監察大隊、勞動仲裁委員會以及法院。這些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受理的相關勞動爭議都是有範圍限制的。究竟具體的受理範圍是怎樣的呢?本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介紹。
關於勞動爭議範圍的界定及定性問題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直接法律依據有二個,其一是《勞動法》;其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除此之外,還有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依照上述法律,《條例》、《意見》及《解釋》的規定,我國現階段各種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受理勞動爭議的範圍有:
(1)我國境內的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具體包括下列幾種爭議:
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③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目前在司法和實踐中勞動爭議範圍的界定和準確定性主要涉及以下問題:雙重勞動關係產生的糾紛如何定性。我國目前大量存在雙重勞動關係,即一個勞動者具有雙重職工身份和享有兩個勞動關係。雙重勞動關係或表現為兩個勞動關係都是法定的,或表現為一個是法定勞動關係,另一個卻是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司法實踐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無法確定誰是承擔責任的用工單位。如隱性就業的職工由於與新的用工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該用工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條件和待遇,導致下崗職工不能享受應有的權利,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原單位和新單位都推諉責任,使勞動爭議的處理難以順利進行。而現行勞動爭議處理相關法律、規定對雙重勞動關係發生的糾紛解決並未作明確規定。筆者以為,對此可以借鑑和推廣實務界的辦案經驗,即下崗職工隱性就業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當其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應當按僱傭勞務關係對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不予受理,即直接由法院進行處理;而當其與原單位因勞動權利義務相關問題產生的糾紛則屬於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式進行處理;離退休人員退出工作崗位後發揮餘熱再就業,雖然他與原單位已沒有勞動關係,但是由於其正在享受國家的養老保險待遇,故新的用人單位無須為他繳納社會保險金,因此發生爭議也應按僱傭關係處理,該種類型案件也不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範疇。
從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當中,我們可以知道我國各種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受理勞動爭議的範圍主要包括兩種,即上文中介紹到的我國境內的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希望上述內容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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