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勞動關係爭議方面的法規有哪些?
我國作為勞動力大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益和處理勞務關係一直是國家關注的重點。當企業員工和他所在的企業之間出現勞動糾紛,都是需要依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來處理的,用合乎法律規定的方法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那麼處理勞動關係爭議方面的法規有哪些呢?就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處理勞動關係與爭議方面的法規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據此,對於勞動合同期滿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
2、《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
二、勞動關係的爭議處理方式有哪些
解決勞動爭議主要適用的途徑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這些途徑,各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徵和效力。
和解指爭議當事人之間自行約定,通過協商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相互讓步或讓一方讓步,從而求得矛盾的解決,和解後當事人仍然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權利。
調解是由第三者居間調和,通過疏導說服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糾紛的辦法,分為訴訟或仲裁中調解與訴訟或仲裁外調解,此兩者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特徵。
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手段,它既有勞動爭議調解的靈活快捷特點,又具有可強制執行的特點,是指對某一事件,某一問題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約定或在爭議發生後協商確定,或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將爭議自願交由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或機構依法進行裁決。
訴訟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經過申請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勞動爭議當事人提起訴訟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即該勞動爭議案件已經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的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三、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
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其適用的法律法規也不同,勞動關係屬《勞動法》調整的範圍,而勞務關係則由《民法》來調整。
在勞動爭議仲裁、法院審判活動中,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別常常被混淆,在適用法律法規上也出現偏差。如何正確區分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對處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有著重要的意義。
勞動關係是指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的社會勞動關係。而勞務關係是指提供勞務的一方為需要的一方以勞動形式提供勞動活動,而需要方支付約定的報酬的社會關係。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之間的共同之處是一方提供的都是勞動行為,但其本質的區別在於:提供勞動的一方是不是單位的成員,是不是以單位職工的身份參加勞動。遵守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
雖然勞動和勞務關係兩個概念相差一字,但是兩者是有很大區別的,處理勞動關係爭議需要依據以上的法規進行合理的處理。雙方可以現採用協商等方式處理,在無法達成一致時可以使用訴訟等方式進行處理,這樣可以更好的解決勞動爭議,要懂得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被黑心單位坑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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