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申訴與勞動爭議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近幾年來,我國勞資糾紛問題日益嚴重,直接影響到了勞動群體的勞動積極性。因此,妥善處理好各類勞資糾紛對企業和社會的發展有著極為重大的意義。接下來,筆者將圍繞員工申訴與勞動爭議處理的方式及流程做一個簡要的介紹,針對當前勞動爭議現狀,提出合理建議,以幫助勞動者們維權,構建一個更加美好、和諧的勞資關係。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我國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有四種:
1、協商解決
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應首先選擇解決爭議的途徑。同時也是在解決爭議過程中可以隨時採用的。協商解決是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方式。
2、企業調解
企業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處理方式。這種調解實行自願原則,具體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隻有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該爭議,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另一方面是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此外,由於調解委員會主要是由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所以工會與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3、申請仲裁
若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處理而直接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因處理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缺乏法律依據,所以這類爭議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調處理,不可以申請仲裁。除這種爭議外,對其他爭議而言,勞動爭議仲裁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4、提起訴訟
當事人如果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予受理仲裁決定或通知書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據民事訴訟程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式。
綜上所述,員工申訴與勞動爭議處理案件也是大家最為關心的民事糾紛之一。除了勞動者的內部申訴外,還有上文所述的四種方式可供大家依序進行選擇。筆者認為,更為重要的是,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大家就應當仔細檢視合同條款中的每一字、每一句,從而避免因不懂法律而受到了文字上的欺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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