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辭退算不算開除?
一、員工被辭退算不算開除?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
辭退和開除的區別在於: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
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
(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二、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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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不是在試用期期間和法定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則應提前30天通知員工,既不允許當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當天就將勞動者掃地出門的情況出現,也不允許沒有任何正當法定理由,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行為。這種提前30天的通知,也同樣適用於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除了支付1個月工資外,還應支付按工齡計算的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員工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一般不得違反合同條件規定辭退員工,如果用人單位強制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的,則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其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在勞動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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