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期房開發商跑路怎麼辦
一、一般期房開發商跑路怎麼辦
如果期房開發商跑了,為了把風險降到最低建議立即向法院起訴,在起訴前,一定要確認開發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如果沒有的話是直接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認定合同無效,並退還房款,前提是得把開發商抓住的時候才會退還房款,如果沒抓住的話暫時沒有辦法解決。所以購買期房更建議選擇知名大房企開發建設的專案,相對來說更有保障。
二、開發商違約賠償房屋溢價損失是可得利益損失嗎
由於合同尚未履行完畢,業主並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也就並未實際取得房屋溢價部分;故房屋溢價損失顯然不是實際損失。但如果合同順利履行,業主即可取得房屋所有權,即可最終享有房屋溢價利益;而由於開發商的違約,導致業主喪失了將來取得房屋溢價利益的可能;故房屋溢價損失應當屬於可得利益損失的範圍。
跟姐《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引》第40條“房屋買賣合同因一方當事人違約被解除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房屋差價或者轉售利益等可得利益損失。”就明確將房屋溢價損失定性成了“可得利益損失”。
三、違約金調整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因違約金的過高或者過低而請求法院予以調整的,法院應以造成的損失為基礎進行調整。而要確定損失的大小,便首先面臨一個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即哪方對損失的大小承擔舉證責任。一種觀點認為,實際遭受損失的大小隻有遭受損失一方才知道,另一方不可能舉證證明對方實際遭受的損失有多少,故應當由遭受損一方就其遭受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遭受損失一方沒有義務舉證證明自己損失的大小,而應當由另一方對損失的大小承擔舉證責任。
1、“誰主張,誰舉證”是一項基本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均應當由主張方承擔舉證責任。在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的情況下,仍應當由主張調整違約金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但應注意的是,主張調整違約金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的範圍並非直接是損失的大小,而是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分高於或低於實際造成的損失,損失的大小隻是其承擔舉證責任範圍的一部分。
2、法律之所以賦予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的權利,是為了避免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而造成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失衡,體現的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則。但如果將舉證責任強加在遭受損失一方身上,在其難以舉證證明損失大小的情況下由其承擔不利後果,其本身便難謂“公平”,與法律規定此項制度的本意背道而馳。因此,第一種觀點實不足取。
如果簽訂了相關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有一方產生了違約行為,一般需要賠付的違約金額通常依據所簽訂合同當中的違約金的規定。如果在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金金額低於或高於實際場所的損失,可以進行上訴,由法院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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