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籤勞動合同就可以隨時解僱員工嗎?
據統計,過去幾年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員工要求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賠償,在所有仲裁請求中排名第二。很多用人單位認為,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不算我們公司員工,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在公司出了什麼事也可以否認關係,關鍵是什麼時候不想用了可以隨時讓他走人。有這樣想法的老闆其實有很多,都是對勞動法律認知不夠,實際上,不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沒有任何好處,還會有賠償二倍工資的風險。
萬某2008年11月到某建設工程公司擔任運營,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為萬某繳納社會保險。2019年11月,公司意識到了未籤勞動合同的風險,要求員工補籤勞動合同。公司找到萬某補籤合同時,萬某要求公司補繳社保,並明確表示如果不補繳社保就不會補籤勞動合同。公司明確告知不會補繳社保,公司法人朱某還說了“先簽訂補充協議,不要談條件,不可能”、“不籤協議就別幹了”等話語。哪知道萬某在談話前就做了準備,將談話的內容錄了音,老闆說別幹了之後,萬某就離開了公司。
2019年9月12日,公司向萬某送達了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萬某11月28日至9月6日曠工達到10天為由,通知萬某解除勞動合同。隨後萬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雙方勞動關係、要求公司支付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71500、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43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資98620元,以及未繳社保所帶來的損失。案件逾期未被受理,萬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關於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問題:雙方於2008年11月份建立勞動關係,萬某於2019年9月20日申請仲裁,顯然,萬某的申請已超過一年仲裁時效,故萬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訴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援。
關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問題:在公司要求萬某補籤勞動合同時,萬某要求補繳社保後才同意補籤,公司法人朱某多次答覆“不籤協議就別幹了”,後萬某被迫離職,故法院判定公司口頭辭退萬某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司應當向萬某支付賠償金148258元(6446元/月×11.5個月×2),萬某主張143000元,一審法院予以照準。
關於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問題: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萬某應當享有年休假,從2008年入職至2019年離職期間,萬某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為53天,故公司應向萬某支付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26250元。
法院認為,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屬於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勞動報酬,其仲裁時效從雙方勞動關係終止之日,即2019年11月27日起算一年,萬某於2019年9月20日申請仲裁,其申請明顯沒有超過仲裁時效。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其實員工現在普遍比單位要懂法,很多勞動爭議案件中,員工提前準備的錄音證據,都成為了勝訴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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