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有失誤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
一、員工有失誤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
員工有失誤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其中第(三)款“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的理解,應是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於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裝置、浪費原材料或能源等。勞動者的行為符合此種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對於離職報告書的寫法法律上沒有什麼強制性的要求,每一個員工離職的原因不盡相同,為了避免公司挑毛病,一定要嚴格的按照法律制度及公司內部勞動紀律的規定履行離職流程。向公司遞交離職報告的目的也不是徵得公司的同意,只不過是要依法履行告知義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員工工有失誤如果造成的情節比較嚴重的,那麼是可以由單位隨時的解除勞動合同,但在解除時也一定要有合法的理由,以及還有合法的依據,這樣才能確定自己不會承擔起任何的法律責任,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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