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仲裁雙倍工資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沒簽勞動合同仲裁雙倍工資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起算點,在實務中有一定的爭議。有人説從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算,有人説從未籤合同滿一年時起算。兩種説法,在實務中都有采納。2011年11月8日江蘇省高院、省勞動仲裁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對雙倍工資的時效起算點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一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主張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對二倍工資中屬於用人單位法定賠償金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一年,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計算一年。按此規定,在2011年11月8日之前實務中按第一種説法,即從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算;之後按第二種説法,即從未籤合同滿一年時起算。兩種説法,涉及到雙倍工資性質的認識。
二、雙倍工資的性質
《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同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之前的做法,以勞動關係終止之日開始超算時效,是把雙倍工資的性質認定為勞動報酬。現在的做法不視雙倍工資為勞動報酬,而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
這種規定也不無道理,因為《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的描述規定在第八十二條,這一條所屬的章節為第七章法律責任,這一章更多的是對用人單位的責任要求,屬於處罰性規定。從這個邏輯關係上來看,把雙倍工資界定為懲罰性的賠償,而不是勞動報酬,也有一定的道理。
仲裁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還是比較常見的,如果勞動者發生爭議的話,那麼去仲裁肯定是會保護勞動者權益,比如説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一般情況下事實的支撐之下,會要求用人單位進行雙倍工資的賠付,具體的起算時間是存在着一定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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