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是多久?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是多久?
《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同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之前的做法,以勞動關係終止之日開始超算時效,是把雙倍工資的性質認定為勞動報酬。現在的做法不視雙倍工資為勞動報酬,而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這種規定也不無道理,因為《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的描述規定在第八十二條,這一條所屬的章節為第七章法律責任,這一章更多的是對用人單位的責任要求,屬於處罰性規定。從這個邏輯關係上來看,把雙倍工資界定為懲罰性的賠償,而不是勞動報酬,也有一定的道理。
二、怎麼樣去要兩倍工資賠償?
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賠償金。
(一)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繫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相關證據最關鍵的就是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1)、(2)、(3)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在勞動法中也是規定了在雙方確定了勞動關係後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在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都是不可以隨意的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就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如果是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提前三十天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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