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三倍工作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三倍工作的規定是什麼?
第一,2倍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
很多情形下,用人單位出於種種考慮而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有的是想逃避社保的繳納義務,有的是想規避發生工傷之後的賠償責任等,但這樣可能付出更大的代價。
【法條速遞】《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倍工資的立法意旨是督促用人單位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倡導和諧用工關係的建立,因此也不能極端保護勞動者,勞動者能夠得到雙倍工資的月份,僅為未簽訂合同的第2個月至第12個月,總計11個月,第1個月是給企業的自我糾正期限。而計算基數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來確定,並扣除加班工資、非正常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後予以確定。
第二,1.5倍、2倍、3倍工資:加班。
二、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1、對未籤勞動合同員工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於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2、對未籤勞動合同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勞動者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只要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後,沒有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從工作的第2個月開始,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雙倍工資。在單位工作超過一個月的寬展期,還未簽訂合同,員工可以終止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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