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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的疏忽大意怎樣判定

醫療事故罪的疏忽大意怎樣判定
醫療事故的發生一般都是由於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操作規定或者自身的疏忽大意造成的。對於醫務人員疏忽大意造成醫療事故的,在解決糾紛的時候,需要對疏忽大意進行認定,實質上對於醫療事故罪的疏忽大意包括兩種過失,一種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一種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1、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醫務人員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應當預見的前提是能夠預見:需要考慮醫務人員的醫務水平、地區的醫療水平以及醫療行為本身的風險程度等。
2、過於自信的過失。又被稱為有認識的過失,是指醫務人員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但輕信自己的水平和能力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制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