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醫療事故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一、重大醫療事故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1、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25條規定,屬於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在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了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什麼是醫療損害什麼是醫療事故
醫療損害是指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故意或過失(即醫療過錯),而對就醫患者造成身體上或精神上的損害結果。在訴訟實踐中,因醫務人員的故意而造成患者醫療損害的,視情可構成刑法上的“醫療事故罪”,則由刑法對其進行調整;因醫務人員的過失而造成患者醫療損害的,屬民事侵權行為,依據《民法典》應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首先,醫療損害的外延明顯大於醫療事故,是“屬”概念,二者構成“真包含關係”。由此可以看出,醫療事故是一種醫療損害,與醫療損害具有相同的屬性和內在的聯繫,不應當將它們完全割裂開來,甚至對立起來,不應該認為它們是毫不相干的兩回事。
1、醫療事故在醫療損害這個統一體中,與非醫療事故構成矛盾關係。
非醫療事故的外延,在邏輯上完全排除了醫療事故的任何情形。也就是説,在醫療損害中,要麼是醫療事故,要麼不是醫療事故。而在非醫療事故中,根本不存在醫療事故以外的、被假以“醫療過失”、“醫療過錯”、“醫療差錯”、“醫療損害”之名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由於過失實施了錯誤的醫療行為,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權受到損害的情形。
2、只有在處理因醫療事故爭議引起的賠償糾紛時,“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才具有實際意義。
3、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醫療事故以外的醫療損害,以及由於違約給患者造成的不利後果,也要承擔法律責任。此時,賠償義務人不能以“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作為拒絕給付的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的損害是因為醫務人員還有醫療機構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患者的身體或者精神的損害結果,民事侵權行為中醫療機構需要承擔醫療的損害賠償責任,醫療事故和非醫療事故是矛盾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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