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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鑑定可以重新鑑定嗎

交通事故鑑定可以重新鑑定嗎

可以。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收到鑑定結果後三日內向事故處理機構提出申請,要求重新鑑定即可。

《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全文

第二十五條

 縣、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被盤問人死亡的報告後,應當做好以下工作:(一)立即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二)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委託具有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死因鑑定;(三)在作出鑑定結論後三日以內將鑑定結論送達被盤問人的家屬或者單位。對被盤問人身份不明或者沒有家屬和單位而無法通知的,應當在鑑定結論上註明。被盤問人的家屬或者單位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後的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鑑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另行委託具有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重新鑑定。

標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