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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訴訟費如何收取?

一、醫療損害糾紛訴訟費的收取規則是什麼?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訴訟費如何收取?

在立案起訴的過程中,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是應當首先由原告方預先交納訴訟費的。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費由敗訴的一方承擔,所以,原告方在繳納訴訟費時是預先繳納,待判決下來後,由法院區分責任,分擔訴訟費的比例,再行確定訴訟費。對於原告方來説,實際上就是原告“多退少補”的過程,如果勝訴,訴訟費予以退還;如果完全敗訴,不再繳納;如果是部分責任,則按照“責任比例”分別由原告、被告雙方分擔。

二、訴訟費的計算標準

我國為方便當事人訴訟,降低訴訟費用,重新出台了《訴訟費繳納辦法》,醫療糾紛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賠償數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三、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本條規定,判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構成要件有四個。

1、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實施診療行為。診療行為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產生的前提,而實施診療行為的主體必須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患者受到損害。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前提是具有損害結果,即只有當患者受到損害才可能賠償,患者沒有損害則無賠償。這裏的損害包括身體損害、精神損害以及財產損失。

3、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後果具有因果關係。患者的損害是由於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導致的,即診療行為是“因”,患者的損害是“果”。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導致患者損害的原因有多種,包括病情的原因和患者自身的原因,以及因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原因等,患者的損害完全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導致的情況相對較少。因此,在確認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後,還需要進一步確認診療行為導致患者損害後果中的“參與度”即原因力的比例大小,以便能夠客觀的計算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賠償責數額。

當事人通過訴訟手段解決醫療損害糾紛時,要了解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訴訟費是如何收取的。醫療損害屬於民事案件範疇,其訴訟費根據賠償金額的百分比收取,當事人要求的賠償金額越大,百分比越少,但是因為基數大,相對於的訴訟費其實是不低的。所以,當事人準備訴訟之前要考慮一個費用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梅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