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治療屬於醫療過錯對不對
在醫療糾紛的鑑定中,誤診誤治往往被認定為醫療過錯,如果對患者造成明顯的損害,就構成醫療事故或者醫療損害了。
誤診誤治包括兩方面的含義:錯誤診斷、延誤診斷(亦稱漏診);錯誤治療、延誤治療。它們在醫療事故鑑定中的參予度是不一樣的。
1、 錯誤診斷。醫生做出的診斷與疾病的本質屬性不相同,也就是説,醫生運用各種檢查儀 器和手段,未發現或者未找到真正的疾病而診斷為其它疾病。例如:實為肝硬化,診斷為肝炎。實為胰腺炎,診斷為胃腸穿孔。錯誤診斷不一定構成醫療事故,必須與延誤有效治療結合起來。此種情形的意義在於原有疾病得不到治療,有的繼續發展變得趨重,早期能治療的疾病由於延誤治療時機變得不能康復或者死亡。損失了患者的錢,不能使疾病得到有效治療,屬於醫療過錯。
2、延誤診斷。醫生對疾病的診斷有一個時限,如果在這個合理的時限內不能明析診斷的,必須向患者或者家屬履行告知、建議轉院的手續。如果一味觀察,延誤了正確治療屬於醫療過錯。
根據衞生部《醫院工作制度》和《中醫院工作制度》的規定,門診醫生對於病人經過一次初診、兩次複診仍不能做出診斷的要報上級大夫診治。對於住院病人,觀察治療不得超過三天。也就是説,對於住院病人一般應當在三天內做出診斷。如果超過三天仍不能做出診斷,應當履行轉院告知手續,徵得家屬同意。如果不履行轉院告知,超期觀察延誤了正確的診斷和治療,要承擔誤診誤治的醫療過錯責任。
誤診誤治較少鑑定為醫方承擔全部責任的,一般根據參予度不同鑑定為輕微責任、次要責任、主要責任等。
綜上所述,延誤治療屬於醫療過錯,但若是由患方所致的延誤治療主要責任就不在醫方,同時如果是由醫方延誤治療所致嚴重後果的則應歸屬於醫療事故。所以醫生在診療過程中有告知患者病情的義務,對於難以診斷的應告知上級醫師。如果您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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