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構成刑事責任嗎?
一、醫療事故構成刑事責任嗎?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如果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者或者嚴重人身損害的,並且是由於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的,就會構成犯罪。在醫療事故發生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時,一般是由醫療人員與醫療機構承擔,作為責任主體。醫療人員作為刑事責任主體,其行為特點是,主觀上有重大過失,對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關心;嚴重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範、常規;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一般指規定的一級和二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或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刑法所講的醫務人員應當是指規定的“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
二、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醫療規章制度,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病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即行為人對“造成病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病人身體健康”的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希望、追求或者放任的結果,而是過失造成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由醫務人員構成。
三、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是什麼?
醫療差錯,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別在於所造成的後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後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對於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綜上所述,發生重大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殘疾的,醫生存在過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按照醫療事故罪立案處理。判定構成本罪,要看醫生是否存在過失,是否導致患者發生嚴重傷害,兩者之間有無必然聯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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