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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醫療過失糾紛的概念

當前醫患之間的糾紛出現更多的今天,就需要當事人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還應該注意是否存在醫療過失。醫療過失糾紛和非醫療過失糾紛兩者之間存在很大的區別。下面我們來介紹非醫療過失糾紛的概念相關內容,大家一起了解下。

非醫療過失糾紛的概念

一、非醫療過失糾紛

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未存在過失,由於醫療上的原因或醫療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導致病員遭受不良後果的醫療糾紛。這種糾紛的產生往往是由於醫療技術的侷限性、治療手段的限定性而造成的。在審判實踐中,容易引起醫療糾紛的主要是醫療意外、併發症、病情的自然轉歸等幾種情況。

二、醫療過失糾紛

是指由於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的過失而引起的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包括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規程等失職行為所致的醫療事故和因醫務人員技術過失所致的醫療事故。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務人員確有過失,但經及時糾正,未給病人造成嚴重後果或未造成任何後果的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與醫療差錯的區別就在於,依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的後果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造成病員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醫療差錯可能是由於醫務人員工作不負責任、專業技術水平沒有達到應該達到的標準而導致的誤診誤治,醫務人員違反查對、交接班等規章制度而導致的錯誤用藥、錯治病人等,還有可能就是醫務人員違反檢查、注射、手術操作規程而導致的違反操作規程的醫療差錯。

三、關於醫療糾紛和非醫療糾紛相關法律

2002年4月14日,國務院頒佈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取代1987年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為處理醫療事故的法律依據。《條例》頒佈以前,我國學者一般根據《辦法》的規定,將醫療糾紛分為醫療過失糾紛和非醫療過失糾紛。醫療過失糾紛包含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兩個下位概念。醫療事故是指在醫療護理過程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辦法》第2條)。同時,醫療事故還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辦法》第5條)。醫療差錯是指因醫療單位的過失而給病人造成一般損害後果的醫療事件。醫療差錯又可根據其後果輕重分為一般醫療差錯和嚴重醫療差錯。一般醫療差錯是指未給病人造成任何後果;嚴重醫療差錯是指醫護人員的過失給病人造成了不良後果。非醫療過失糾紛可分為無醫療過失糾紛和醫療以外原因引起的糾紛。無醫療過失糾紛最常見的是醫療意外和併發症。併發症和醫療意外的主要區別是:前者可以預見但難以防範;後者則難以預見又難以防範。所謂醫療以外原因引起的糾紛,有的是由於醫務人員語言不當或病人誤解,有的是由於病人對醫療結果的期望值過高或醫師未向病人説明嚴重後果,有的是病人不配合診療或不遵守醫院有關規章制度而造成的等等。[2]

相較於《辦法》而言,《條例》明確擴大了醫療事故的範圍。

《條例》第2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規、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這一規定明確了醫療機構也屬於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①,而且將所謂“醫療差錯”致人身體損害的醫療過失行為也納入醫療事故的範圍。《條例》第33條還就醫療事故的除外情況作出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此外,基於區分技術事故和責任事故難度較大且對民事責任的承擔並無實質影響等原因,《條例》廢除了將醫療事故區分為技術事故和責任事故的不合理做法。

上文就是非醫療過失糾紛的概念以及延伸的相關內容,方便大家瞭解更多。綜上所述,非醫療過失糾紛之中並不存在醫療過錯,而是正常的病情轉換以及現在醫學所不能解決的問題,因此大家應該注意進行區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源律師!

標籤:過失 醫療 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