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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是不是無過錯責任嗎?

一、醫療機構是不是無過錯責任嗎?

醫療機構是不是無過錯責任嗎?

醫療機構可以適用於無過錯責任原則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於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所提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其主張的要件事實存在,而使該要件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所應當承擔的敗訴風險。舉證責任既制約着裁判結果,又規制着證據的提出和案件事實的證明過程。

二、醫療事故如何鑑定?

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一)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三)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四)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五)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

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醫療事故的認定條件包括了主體是醫療人員(醫生和護士)以及醫療機構;患者身體受到了損傷或者是死亡等認定條件。發生了醫療事故之後必須要進行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