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醫療責任事故情節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一、醫療責任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二、造成醫療責任事故情節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1、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25條規定,屬於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了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本條之規定,醫療責任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這裏的醫務人員是指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診療人員及護理人員;客體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客觀方面是醫護人員有嚴重不負責任的醫療違法行為,包括作為的和不作為的行為;犯罪的主觀方面是醫護人員有過失。
2、本罪所要追究的是醫療責任事故。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1)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即客觀上存在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的行為。
(2)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3)上述違章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4)主觀上對違章是故意的,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結果是過失的,因而主觀具有罪過。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4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197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醫療責任事故行為沒有單獨定為犯罪,1997年修訂後的新刑法專門設立醫療責任事故罪,對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傷病患者的合法權益非常有利。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對照刑法,構成犯罪的,應該《刑法》第305條偽證罪,第307條第2款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罪。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對照刑法,構成犯罪的,應該《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第290條第1款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罪。
一般來説醫療責任事故分為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但是並非所有的醫療責任事故都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造成醫療責任事故情節嚴重的才要承擔刑事責任,至於那些屬於情節嚴重在醫療責任事故處理辦法中已經明確指出。如果大家遇到醫療責任事故保持冷靜,通過法律的途徑解決問題。
-
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
律師解析:根據法律規定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為:1、對於發生醫療事故,對構成醫療事故罪的醫務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因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涉嫌尋釁滋事罪,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法律依...
-
對醫療事故鑑定不服向誰提複核鑑定?
一、對醫療事故鑑定不服向誰提複核鑑定?對醫療事故鑑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可以做醫療事故鑑定的部門有:衞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中華醫...
-
醫療責任保險賠償怎麼申請
律師解析:醫療責任保險賠償申請流程如下:被保險人遭遇醫療事故後,可向保險機構提出索賠申請,保險機構有權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調查、處理,保險公司對每位患者的賠償金額以患者或其近親屬與被保險人及保險公司協商確定的金額或經法院、仲裁機構或衞生行政部門依法判...
-
醫療仲裁找哪個部門解決?
醫療事故糾紛找當地的衞生管理部門或者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發生醫療事故糾紛的,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