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條件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條件有哪些
1、責任主體
關於這一問題,學術界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醫療事故的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是統一的,都應當是醫療單位而不是醫務人員。由於醫療單位是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它就要對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承擔責任。”第
二種觀點認為“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必須是醫務人員”,這種觀點主要強調非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造成病員不良後果的,不屬於醫療事故。如果説非醫務人員造成不良後果不屬醫療事故,是符合現行法律的,但因此而推斷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必然為醫務人員似顯不妥。的行為,因此,由這些行為而產生的醫療事故應由醫療單位承擔民事責任。
2、人身損害事實
醫療事故的損害事實的範圍如何確定,有兩種不同的主張。一種意見認為,醫療事故的損害事實,是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性障礙的損害事件,因而只包括人身損害的事實。另一種意見認為,醫療過失造成的損害,僅限於非物質的損害,這種非物質損害包括因醫療過失造成病員人身損害所產生的財產損失,和因醫療過失造成病員人身損害而給病員及其家屬帶來的精神損害。
醫療事故構成中的損害事實,首先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權或者健康權,其具體的表現形式,就是生命的喪失或者人身健康的損害,這是人身損害事實的第一個層次。其次,是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受到損害之後所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包括為治療損害所支出的財產損失。再次,是受害人因人身損害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精神痛苦這種無形損害。醫療事故造成患者及其近親屬精神創傷和精神痛苦,是醫療事故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之一,也是精神損害慰撫金賠償的客觀基礎。
人身損害是醫療事故損害事實的外在表現形式,在賠償的意義上説,人身損害必定造成財產上的損失,精神損害也只能進行財產上的賠償。只有這樣,才能有賠償的基礎。醫療事故中的損害事實不存在單純的財產損失。
3、違反義務的行為
醫療事故中違反義務的行為必須發生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活動的範圍,應當自患者在醫院掛號以後開始,至醫療終結時結束。在這一醫療護理過程中所發生的醫療行為,均屬醫療事故構成中的行為範圍。醫護人員非正式的醫療活動,即在正當的醫療護理過程以外的醫療活動,造成患者損害的,不構成醫療事故責任,按—般侵權行為處理。
4、因果關係
醫療機構違反義務的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醫方只在有因果關係存在的情況下,才為其行為負損害賠償之責。因此,患者的損害後果必須是醫方的醫療違章行為所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醫療事故侵權責任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和過錯推定,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行為沒有過失和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
二、醫療事故責任全責認定怎麼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存在舉證責任問題的,鑑定專家可以推定醫療事故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在根據舉證責任認定的醫療事故中,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一定推定為“完全責任”,而不可能是其他責任種類。
衞生部辦公廳印發《衞生部關於醫療機構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的批覆》明確規定: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不配合相關調查,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患者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判定醫療事故等級及責任程度請求的,衞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醫學會按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對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進行等級判定,若二級、三級醫療事故無法判定等級的,按同級甲等定。責任程度按照完全責任判定。
如果需要證明在醫療事故當中醫療人員需要承擔全責的話,那麼當事人可以到有關鑑定部門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如果醫療事故是由舉證責任認定的話,那麼一般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為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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