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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措施包括哪些?

財產保全措施包括哪些?

一、財產保全措施包括哪些?

1、查封,即對涉案財產等檢查以後,就地封閉,禁止動用;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場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內不允許被申請人動用和處分;

3、凍結,即由人民法院發出執行令,由銀行凍結涉案的銀行賬户;

4、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負責保全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動用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其他任何單位包括人民法院都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二、財產保全擔保費標準是什麼?

1、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3、執行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辦理了訴前財產擔保或訴訟財產擔保的同一標的不再收取執行財產擔保費)。

4、擔保優惠:對於弱勢羣體申請的訴訟保全,經人民法院認可(主要是司法求助案件和人身賠償案件)由擔保公司為申請人提供無償擔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經人民法院審查,可給予20-40%的優惠。

三、辦理財產保全案件流程是什麼?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3、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4、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5、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6、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財產保全措施包括四種,分別是查封、扣押、凍結以及其他方法。財產保全的擔保費用由申請財產保全的實際金額確定,訴前財產保全,按照實際財產的1%進行繳納;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按照實際金額的1.5%進行繳納,若保全財產不足1000元,需要繳納1000元的擔保費。

標籤:財產 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