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怎麼劃分
一、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怎麼劃分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有以下幾種: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顯然,通過責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參與度和過失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為醫患雙方協商、行政部門處理或法院判決提供了處理的依據,充分體現了不違法不承擔責任,有多大責任承擔多大責任份額的原則。
二、醫療事故糾紛過錯推定原則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中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
過錯推定是指倘若受害人能證明其所受損害系由行為人所為,然行為人卻無法證明自己對損害不存在過錯,則在法律上當推定其有過錯,且因此承擔相關侵權責任。“過錯推定責任乃是一種介於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中間責任形式,因其將過錯的舉證責任轉移給了侵害人,從而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故與一般的過錯責任相比,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具有合理的,即倘若醫療機構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辯理由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被推定為有過錯,這一規則原則的確定與舉證責任倒置是相適應的。
1、現行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認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對侵權責任的認定應當適用過錯推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中的過錯推定,即醫療行為致使病患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受到侵害,故推定醫療機構對此存在過錯,病患無須對醫療機構負有過錯擔負舉證責任,但應允許醫療機構通過舉證證明其不存在醫療過錯,以獲得免責。
2、過錯推定原則下醫方過失是其承擔責任的主要因素
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醫務人員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性因素是其所存在的過失,即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能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事實是沒有因果關係的,就可以獲得免責。因此,對醫方的“過失”要做深刻地理解。
在民事責任領域,目前我國民法學界主流觀點認為,過失是承擔責任的核心問題。而所謂過失是行為人對於某種損害結果的發生,本當預見且能夠預見,然而卻沒有預見,從而導致損害結果發生。
(二)獨立於過錯推定原則之外的醫療機構免責抗辯情形
必須承認,醫療活動是存在種種風險的,同時,人類的醫學進步正是建立在對風險的不斷探索和研究之上的。因此,法律應當給醫療機構相應的免責抗辯權,以實現醫學事業和人類的共同進步。
醫療事故糾紛過錯推定原則有如果在醫療事故當中醫療機構沒有充分的理由來判斷自身在醫療過錯中沒有過錯,則會被判定為需要承擔本次醫療事故的相關過錯。同時如果沒有保證患者的知情權,也需要承擔相應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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