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認定簽字後責任怎麼劃分
一、醫療事故責任認定簽字後責任怎麼劃分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二、醫療事故責任糾紛是怎樣認定的
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責任人的認定:
(一)任何糾紛一旦發生必須有總結材料。
(二)責任人認定:主管醫師或首診醫師為主要責任人。下級醫師及時請示上級醫師,上級醫師技術失誤、不負責任、脱崗、不作為甚或推卸責任等產生的糾紛上級醫師為主要負責人;手術枱上主刀醫師為主要責任人;
因見習醫生、實習生、進修生髮生的糾紛,帶教老師為為主要責任人;醫療糾紛、事故主要原因屬於護理方面的,追究護士、護士長的相應責任;責任人界限不清的視為。
(三)糾紛發生科室和相關責任人不配合解決糾紛,不參加醫療事故鑑定等,均以醫務科處理意見為準;故意給醫院製造麻煩,挑起醫療糾紛的,醫院從行政角度給予從嚴處理。
(四)經過院內及(或)市級醫院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和通過法律途徑或上級主管行政部門主持解決,科室和責任人必須認可處理結果。
三、遇到醫療糾紛應該怎樣處理
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
(一)醫療安全工作實行科主任負責制。發生醫療糾紛或缺陷,當事人應立即向科主任彙報,科主任應認真調查並處理。同時上報醫務科。
(二)醫療糾紛發生後,首先當事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應積極做好患者及家屬的解釋工作,儘量把矛盾化解在科室層面。
(三)若患者要求複印病歷,按有關規定辦理。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記錄及病程記錄應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嚴禁塗改、偽造、隱匿和銷燬。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共同對現場進行封存。封存的病例及實物保存在醫務科,夜間由總值班保管。
(四)對科內解決不了的糾紛或較為嚴重的醫療糾紛由業務院長根據醫務科的報告,組織院內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討論和鑑定,提出處理意見。
最後,醫療事故發生之後可以第一時間向衞生行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介入申請,受害者可以根據醫療事故的責任認定等級進行維權,但是在維權過程中醫患雙方不能偏激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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