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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程度怎麼劃分?

國家在總結醫療事故處理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確定了處理時不僅要考慮醫療事故的等級,還要考慮損害後果與原有疾病狀況的關係,考慮醫療過失行為在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並明確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責任程度怎麼劃分?

對於責任程度的判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衞生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做出了規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

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顯然,通過責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參與度和過失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為醫患雙方協商、行政部門處理或法院判決提供了處理的依據,充分體現了不違法不承擔責任,有多大責任承擔多大責任份額的原則。

新出台的法規的另一個特點是取消了醫療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的劃分,更全面地體現了上述原則,明確地將主要由於技術條件不允許或當時醫院技術水平不高導致的病員損害情況列於事故之外。實踐中,廣大醫務人員在主觀願望上都是想把工作做好的,但因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不足、技術水平低、經驗不夠,以致發生了事與願違的損害結果,由此而追究當事醫務人員的責任是不公平的。醫療事業是一項高科技、高風險的事業,有時醫務人員面對緊急情況,必須在短時間內做出影響病員生死與健康的決定,而情況往往是複雜多變的,使人一時難以充分地考慮清楚,以致發生其他情況,結果導致了對病員的傷害。若將因技術和水平等客觀條件所致的損害與因違法違規造成的損害等同,均由醫務人員承擔責任,未免過於嚴厲,也有悖法理。要醫務人員對純粹因技術原因導致損害的後果承擔責任,無異於要一個嚴守規律、並無過錯的醫生去承擔責任,有失公允;而對不負責任、違反操作規程導致病員損害的醫生也難以起到督促、懲治作用。因此,把技術因素排除於事故之外,使純粹由於技術原因而引起的對病員危害性後果的醫生免受處罰,有利於事故爭議的處理,可鼓勵醫生依法行醫、大膽創新,不斷推動醫療事業向前發展,從而有利於人類的健康。同時,也可以對那些嚴重不負責任、違法違規、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責任人員給予嚴厲處罰,這樣又可促使醫務人員端正醫德醫風,認真負責,恪盡職守,全面提高醫療服務的水平。

新的法規對此做了新的規定,其實質是保護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畢竟,因玩忽職守、違法違規而造成事故的是極少數。

司法實踐而言或對患者來説,過去將醫療事故劃分為醫療技術事故和醫療責任事故並無多大意義,因為依據民法所確立的民事賠償原則,只要因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都要對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而且賠償責任的範圍並不因為主觀上是故意的還是過失的而有所改變,所以在醫療事故中的賠償中就更沒有必要區分技術事故和責任事故。不論出現哪一類事故,患者均可以根據其受損害程度,請求損害賠償,其賠償的標準都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