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是如何劃分
一、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是如何劃分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有以下幾種: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顯然,通過責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參與度和過失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為醫患雙方協商、行政部門處理或法院判決提供了處理的依據,充分體現了不違法不承擔責任,有多大責任承擔多大責任份額的原則。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規定,所謂“完全責任”是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造成的,醫療機構及其義務人員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要認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承擔醫療事故完全責任,從因果關係要件上看屬於“一因一果”的因果關係,醫療過失必須是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直接”的、“唯一”的原因,“間接”因果關係或者説“相當”因果關係不能認定為完全責任。
在醫療事故爭議中,患者方經常以“如果醫療機構盡到責任,那麼患者的損害就可以避免為由”要求醫療機構承擔完全責任。但患者由於疾病才到醫院求醫,患者在診療過程中產生的人身傷害很難説與其自身疾病一點關係都沒有,因此,要在現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體制下認定醫療機構承擔完全責任是很困難的。
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案例中,認定為完全責任的案例可以説寥寥無幾。根據權威統計數據在上半年上海市市、區(縣)完成的244例已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認定醫療機構承擔完全責任有8例,認定為完全責任的比例約為3%,其中有四例是四級醫療事故,即患者的人身損害後果不構成殘疾或者死亡的醫療事故,也就是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所致的“醫療差錯”。
醫療機構容易發生完全責任的科室集中在麻醉科、外科和婦產科。
二、如何認定醫療事故的完全責任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存在舉證責任問題的,鑑定專家可以推定醫療事故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在根據舉證責任認定的醫療事故中,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一定推定為“完全責任”,而不可能是其他責任種類。
衞生部辦公廳印發《衞生部關於醫療機構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的批覆》明確規定: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不配合相關調查,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患者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判定醫療事故等級及責任程度請求的,衞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醫學會按規定對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進行等級判定,若二級、三級醫療事故無法判定等級的,按同級甲等定。責任程度按照完全責任判定。
在發生醫療事故後,首先應該聯繫調查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然後評定責任。在沒有充分的理由來判斷自身在醫療過錯中沒有過錯,則會被判定為相關過錯。醫患雙方根據評定進行協商,協商不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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