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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醫生刑事責任怎麼算?

一、醫療損害醫生刑事責任怎麼算?

醫療損害醫生刑事責任怎麼算?

醫療責任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這裏的醫務人員是指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診療人員及護理人員;客體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客觀方面是醫護人員有嚴重不負責任的醫療違法行為,包括作為的和不作為的行為;犯罪的主觀方面是醫護人員有過失。

屬於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1)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即客觀上存在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的行為。

(2)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3)上述違章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4)主觀上對違章是故意的,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結果是過失的,因而主觀具有罪過。

二、醫療損害賠償歸責原則是什麼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患者可以要求醫療機構對其承擔違約責任抑或侵權責任。如果患者選擇違約之訴,則醫療機構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患者選擇侵權之訴,則適用過錯原則。

1、醫療機構的侵權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和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立的醫療損害賠償是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由於醫療損害賠償的特殊性,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第四條,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和過錯推定。受害人在因果關係和過錯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是由法官推定,受害人只需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或自己沒有過錯,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推翻因果關係推定或過錯推定,不承擔責任,否則,因果關係推定或過錯推定成立。因此,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包括醫療過錯、醫療損害和因果關係。醫療機構只要證明了一個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個侵權構成要件不成立,侵權責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夠免除其全部賠償責任。

2、醫療機構的違約責任。在對醫療機構適用違約責任時,應當充分考慮醫療服務合同的特殊性。因為,儘管合同法調整醫生與患者之間的關係,但是,當病人求助於醫生治療疾病,醫生也同意對病人進行治療時,並沒有產生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因為醫生將做什麼並未具體化、特定化,也就是説,對合同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和具體的約定。實際上是將醫生的責任建立在違反注意義務的默示協議的基礎上。

綜上所述,在追究醫生醫療損害責任時,當事人要用合。法的手段才能夠給自己爭取有效的權益,積極維護自己的利益。醫療損害責任是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的區分,不要只瞭解片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