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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補償,我想要產權置換,憑什麼不給?

在明律師曾分析過徵收補償中被徵收人是該要房還是該要錢的問題。

徵收補償,我想要產權置換,憑什麼不給?

這一分析的前提就是,房和錢,是被徵收人可以選擇的事情,事實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政策性文件也就是這麼規定的。

然而到了現實中,問題就沒這麼簡單了,一些項目陸續出現了100%貨幣補償安置,響應號召等等的説法。

被徵收人羣體不禁感到困惑不解:我想要產權置換的安置房,法律都規定了,憑什麼不給我呢?

要解讀這個問題,我們首先來看一段日前的新聞報道:“為了響應中央、省級關於提高貨幣化安置比例的要求,萊山區在制定政策時,考慮到區內整體住宅庫存量不多,無法實行全市範圍內普遍採取的政府組織房源購置存量房對拆遷居民進行安置的政策,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結合村企合作的模式,出台了棚户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新政策。

”萊山區住建局舊改辦主任邱樹婷介紹説。

據瞭解,村居在完成土地出讓程序後,區級將貨幣化補償款全額撥付街區或村委,由村委根據拆遷村民意願,通過與企業合作開發模式,統一購買企業住房進行分配

新政使多方受益。

對政府來説,更加貼閤中央、省級貨幣化安置要求;對村居來説,村民的補償形式更加多元化,更加易於操作。

“從今年起,萊山區新啟動的棚改項目100%貨幣化安置,預計年內將實施貨幣化安置4600餘户,總金額將達到41億元。

”就這段話,我們可以解讀出3個重要的隱藏信息點來,不知各位被徵收人是否能看出來呢?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青年律師陳麗芳為您解讀如下:

其一,這個大肆被媒體作為正面典型宣傳的項目,補償安置方式居然是違法的!100%貨幣化安置,等於直接剝奪了被徵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權利。

理由是“無法實行……進行安置的政策”。

這裏出現了明顯的用政策替代法律法規的現象,著名的590號令在這裏實際上被架空、擱置了。

其二,涉案項目既涉及“街區”,又涉及“村委”,等於是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不分,混用了一套徵收程序。

實踐中,這種現象在地方上有增多之勢,即在實質為徵收項目的項目中,亂起名字,進而混用各種程序進行全新搭配,甚至出現了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冒出了徵收補償決定的現象。

在程序領域來説,涉案項目同樣存在以政策替代法律法規的現實。

其三,這種100%貨幣補償的方式,給被徵收人的安居目的實現製造了隱患和風險。

請注意,“企業合作開發模式”等於是棚改項目結束後的“後話”了,與徵收方沒有關係。

而一旦在這個過程中發生問題,被徵收人就只能通過民事途徑尋求權利救濟,現實中這個風險將是客觀存在、不容忽視的。

比如如果這個合作的企業“跑路”了,怎麼辦?被徵收人的安置房還能住得上麼?本來,產權置換,實現居者有其屋是徵收方的法定職責。

結果三拳兩腳略施小計,這一令人頭疼的重要責任就被乾坤大挪移到被徵收人自己頭上了。

按徵收方的意思,這就叫做多方共贏。

問題是,對於被徵收人來説,這能叫做共贏麼?説穿了,依法徵收,離我們確實還有一段不短的距離。

徵收的每一步,對於身家性命押在上面的被徵收人而言,可謂步步驚心、招招要命。

我想要產權置換,憑什麼不給?這個質問,無疑是極為有力的。

政策能不能大過法律,能不能變通法律,則是另一個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