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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關係的基本模式

醫患關係有三種基本模式。
1、主動與被動型:醫師完全主動,病員完全被動;醫師的權威性不受任何懷疑,病員不會提出任何異議。
2、引導與合作型:醫師和病員都具有主動性。醫師的意見受到尊重,但病員可有疑問和尋求解釋。
3、共同參與型:醫師與病員的主動性等同,共同參與醫療的決定與實施。醫師此時的意見常常涉及病員的生活習慣、方式及人際關係調整,病員的配合和自行完成治療顯得尤為重要。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醫患關係的基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