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死刑的執行方式包括什麼
一、常見死刑的執行方式包括什麼
1、靜脈注射:向死刑犯的靜脈中連續注射致命的藥劑。犯人躺在行刑椅子上腳踝、腿、手腕、胸部和頭部都被綁住。犯人的身上連有心臟監視器。行刑人一般給犯人注射麻醉劑———使犯人失去知覺,肌肉鬆弛劑———使犯人的心肺鬆弛,劇毒的氯化鉀使心臟停止跳動。
2、電椅:當使用電刑時,犯人被綁到一個特製的椅子上,行刑一般由三人或更多的人執行,他們面前各有一個電按鈕,實際上只有一個按鈕是連在電極上的。這樣安排是為了解除行刑人的心理負擔,因為誰也不清楚究竟是誰按動了真按鈕。
3、毒氣室:犯人被關進一間不鏽鋼制祕室裏,當行刑開始時,行刑人打開一個閥門,液態氯化氫流到犯人坐的椅子下面的一個盤子裏。接着向盤子裏滴入氰化鉀或氰化鈉,從而產生氰氫毒氣。
4、絞刑:這是其中一種最古老的行刑方式。行刑前,犯人必須量體重,然後根據體重給犯人的腿部綁上重物,這是為確保犯人能立即被絞死。繩索套在犯人的脖子上,然後撤掉犯人腳下的支撐物。
5、槍決:這種行刑方式在西方國家沒有固定的模式,大多數情況下,5名行刑人在犯人面前站成一排,向犯人開槍。為了確保行刑人不受到報復,其中一名行刑人的槍裏沒有子彈。這樣,報復人即使知道5名行刑人的姓名,也難以分清到底誰的槍裏沒有子彈。
二、死刑執行什麼時候會出現變更?
死刑執行的變更包括停止執行死刑和暫停執行死刑兩種情況。
1、停止執行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41、342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但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的。
上述前兩種情況中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對於因上述第三種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2、暫停執行死刑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暫停執行,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一般只能由中級及其以上的人民法院,才能對犯罪分子作出死刑的判決。而在判處了死刑之後,還需要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核准,因此在中級、高級人民法院判處了死刑之後,最終其實不是一定就會被執行死刑的。而至於中國死刑執行方式,其實主要就是槍決和注射兩種情況。
雖然現在有不少國家都已經廢除了死刑,但目前為止,我國尚還保留有死刑。只不過,當前《刑法》中規定能過適用死刑的罪名也不如之前那麼多了。而對於死刑,我國一貫也是採取少殺慎殺的原則。只有那種罪大惡極的罪犯,最終才有可能被複核准許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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