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醫療過錯責任不滿意的可以上訴嗎?
一、法院判醫療過錯責任不滿意的可以上訴嗎?
法院判醫療過錯責任不滿意的可以上訴。醫療事故必須是治療結束後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根據病員受損害的程度相關的法律條規,進行醫療過錯參與責任度鑑定和因果關係等級評定。出現糾紛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可以到法院起訴,並且對於一審結果不滿意的還可以進一步提起上訴。
二、醫療過錯認定的要求是什麼?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三、進行醫療事故的鑑定醫療機構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由於實行了因果關係推定和過錯推定的舉證責任規則,因此,按照民事訴訟證據的解釋的規定,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當然應由醫療機構提供。因為它是醫療機構一方希望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或者是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不存在過失的證據。而受害人在訴訟中不必舉證證明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這兩項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訴訟中無須提供這樣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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