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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立案材料有哪些

一、醫療過錯立案的相關法律法規

醫療過錯立案材料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涉及醫療糾紛未經過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還可以同時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書》。

二、醫療過錯立案材料材料

立案材料一般包括起訴狀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醫療糾紛案件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所告醫院的病歷材料、醫療費單據、錄音資料、原告的身份證明等。

醫療糾紛案件的證據材料主要是指病歷材料,將所有的病歷材料準備好以後,對病歷材料進行排序。排列順序要掌握以下幾點原則。

1、所有的證據材料按統一的順序進行排列,即將所有證據材料從第一頁排列至終結。

2、所有病歷材料按時間順序進行排序,

3、如果是患者是嬰兒的話,將產婦的病歷放在前面,嬰兒的病歷放在後面,

4、門診病歷放在前面,住院病歷放在後面。

5、如果被告是兩家及以上醫院的話,要將各家醫院的病歷分開。

6、病歷資料放在前,醫療費單據放在後。

原告要求賠償的所花費的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等都要有相關的單據,並且要進行粘貼,在粘貼過程中要注意左邊留出裝訂空間。並且要計算出醫療費、交通費各有多少張單據以及各自的總數額。

三、醫療過錯賠償標準標準

如果醫療行為由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過錯鑑定,結論存在醫療過錯的,則適用《民法通則》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之規定,賠償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六)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七)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十一)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十二)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醫療過錯立案材料主要是涉及一些病歷,以及一些醫療鑑定報告。但是由於每個案例都不可能百分之一百相同,所需的立案材料有可能也會有所不同。賠償金額和方案也會有所不同。這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出現醫療過失的情況,應該儘可能的進行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可以提起法律訴訟。切勿使用非法手段維權,法律會維護公民的合法利益,法律是公平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