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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鑑定材料都要提交哪些?

醫療過失鑑定材料都要提交哪些?

醫療事故近幾年頻繁發生,原因各不相同,部分原因為護理程序問題,部分是患者滋事。若發生醫療事故,為明確醫療事故責任方,需要進行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需要醫院和患者同時提供證據。提交後,專家組會進行鑑定。各項材料都有細節方面的規定,來看一下醫療過失鑑定材料都需要準備哪些:

一、提交鑑定申請書

鑑定申請書由申請方提交,申請方可為患方亦可為醫療機構,內容主要包括申請方及被申請方的一般情況、申請鑑定的事實與理由、申請方的簽字(或蓋章)、申請日期等。申請鑑定的事實與理由是申請書的重要部分,要清楚寫明爭議的事實、焦點問題、申請方的觀點以及支持其觀點的依據等。

二、提交病歷資料

病歷資料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最重要的材料,是專家鑑定組判斷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是否造成損害後果並構成醫療事故等的最主要依據。

住院病人的病歷資料一般由醫療機構提交,醫療機構需要提交病人住院期間的全部病歷資料原件,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做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門診、急診患者的病歷資料提供分兩種情況,一部分患者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另一部分患者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這部分患者的病歷由患方提供。

此外,有些病人屬於住院病人,但部分門診病歷資料、死亡患者的尸解報告等為患者所掌握,這種情況下,住院部分的病歷資料由醫院提供,與鑑定有關的門診的病歷資料等則由患方提供。

三、提交書面的陳述或答辯材料

書面的陳述和答辯材料一般由被申請方提交,主要針對鑑定申請書的內容進行陳述或答辯。此外,申請方在提交鑑定申請書後,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有新的理由需要補充,或者就醫學會要求對某一問題做補充説明時,可以提交書面陳述;被申請人在提交書面陳述或答辯後,如有必要,也可提交補充陳述及答辯。

四、《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説明理由。

醫患雙方均可主張成為鑑定申請人,正規程序是提交申請書和答辯材料,要求清楚明確的寫出事實經過和細節。已在醫院入檔案的病歷資料基本由院方提供,包含至少18種不同的紙質、物品資料。手術患者要提交手術相關證據。本站提醒:所有醫療過失鑑定材料必須符合規定,要在得到通知後10日內提交。有疑問可諮詢本站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