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撫養費法官怎麼判?
對於那些在離婚之後,沒有獲得孩子的直接撫養權的民事主體,需要按照規定,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若經濟出現困難,或者是孩子的物質需求上漲,可以向法院提出增加撫養費的請求,此種增加撫養費法官怎麼判?
一、增加撫養費法官一般會怎麼判?
多餘滿足撫養費增加的條件的,可以適當上調。
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條件
決定撫養費數額的客觀因素可能會隨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所以,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時,法律允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費的數額。根據《民法典》第 37條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據此,子女有權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可分為以下兩種: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比如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二、法院判決撫養費有什麼樣的依據?
1、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支付撫養費人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法院判決實踐中考慮到以後的不確定性,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一般會判決按月支付撫養費,但這又造成了撫養孩子一方一直要向對方討要撫養費,支付撫養費方不支付撫養費的情況,更加劇了社會矛盾。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5、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6、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7、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
(2)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離婚時關於子女撫養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支付孩子的全部花銷。這種想法是錯誤的,父母雙方都有義務撫養子女,撫養子女方也要承擔子女的一部份費用,而不應全部讓另一方承擔。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1)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2)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能提供可靠的證據,證明需要提交孩子的撫養費的,其請求一般會被受理,但是在法院判決之後,需要支付孩子撫養權的主體,只需要按照以前的規定,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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