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侵權案例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醫療過錯侵權案例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發生醫療糾紛,首先可以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衞生行政部門受理後會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組織工作人員展開調查,並形成文字材料。調查研究後,衞生部門會給出處理意見,一般會再次協商調解。
協商不成的,會建議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如對三級鑑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儀或二級鑑定。如仍不服,則申請複議和一級鑑定。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鑑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如對處理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雙方自行協商、請求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都不是必經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醫療過錯侵權行為應該由誰承擔責任?
從責任性質上講,醫療損害責任屬於用人單位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基於該條款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可見,在該種賠償責任關係中,直接侵權人雖然是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但賠償義務主體則是作為用人單位的醫療機構。
在醫療損害責任中,醫療機構是賠償義務人,直接對患者承擔責任,而不是由醫務人員承擔責任。因此,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之間不存在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患者也不能直接向醫務人員主張權利。這裏醫療機構承擔的責任實際上是一種替代責任,正因如此,醫療機構不得以沒有選人不當的過錯或者已對醫務人員盡到了監督管理職責為由,主張免責。
綜上所述,日常生活中,醫療過錯侵權案例很多,患者及家屬可以選擇和醫療機構協商、通過衞生部門調解、申請仲裁或者發起訴訟等方式維權。一般情況下,患者選擇訴訟的可能性比較大,這樣由法院來處理比較有強制性。當事人發起訴訟,要向當地法院提交訴訟書,並且應該在訴訟時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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