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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量刑標準是什麼?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五十六條規定:

醫療事故案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 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於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傷殘、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2、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

(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

哪怕就是在普通的工作崗位上,工作人員在崗期間隨意的脱崗都有可能給單位造成不可預估的損失,更不用説是醫生這一種特殊的工作性質了。醫生隨意脱崗給患者造成死亡的這種結果,毋庸置疑,脱崗的醫生需要對這種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院方也要對患者的死亡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