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量刑是什麼?
一、無證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量刑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於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傷殘、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
(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
二、醫療事故的形成機制
(1)違章醫療行為雖然對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終因病情發展引起病人傷殘或死亡,如搶救農藥中毒病人時使用的解毒劑數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
(2)違章醫療行為對病情沒起到任何作用而由於病情發展引起傷殘、死亡,這包括醫方違章不作為和無效作為兩種情形;
(3)違章醫療行為同治療需要背道而馳從而加劇病情引起病人傷亡,如用反藥等;
(4)違章醫療行為本身直接破壞人體而直接引起傷亡或同原患傷病相互迭加共同導致病人傷亡,如手術時操作粗心誤傷大血管等等。
有些無良醫生在給患者看病的時候,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就會構成醫療事故罪。醫療行業是關係到患者生命健康的行業,所以醫療行業的從業人員是有比較高要求的,醫生需要具有執業醫師的資格才能行醫,但在實踐中非法行醫的情況經常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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