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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什麼情況下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侵權責任法什麼情況下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律師解析:侵權責任法已廢止,現行《民法典》在下列情況下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機構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