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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糾紛與醫療事故糾紛是否一樣?

一、醫療過錯糾紛與醫療事故糾紛是否一樣?

醫療過錯糾紛與醫療事故糾紛是否一樣?

1、概念上的區別。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過錯是指醫療事故以外,由於醫院的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過錯。

2、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在適用法律上存在差異,從而在鑑定、賠償數額等存在明顯不同。

前者主要依據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後者主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醫療事故的鑑定機構是醫學會,醫療過錯的鑑定機構是司法鑑定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賠償所得要低於按照醫療過錯賠償所得。由於醫療事故鑑定被限定在糾紛醫院所在地的醫學會,鑑定的專家和糾紛涉及的醫院有千絲萬縷的聯繫,被認為是兄弟之間的鑑定,鑑定專家不需對鑑定結果承擔任何責任,所以其鑑定的公正性被廣泛質疑。醫療過錯的鑑定機關沒有地域限制,且鑑定人員為法醫,鑑定人員對鑑定結果負責,鑑定相對公正,曾經有統計,在不被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醫療侵權中,有70%以上被鑑定為醫療過錯。

之所以出現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的區分,除了與目前法制現狀有關外,很重要的原因與目前醫療事故鑑定缺乏公正有直接的聯繫。由於醫療侵權的特殊性、複雜性,此二元制的現象將在很長一段時間持續存在。

3、關於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的關係,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中應當處理好《民法典》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間的關係。

對於鑑定機關認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在審理中有證據能夠認定醫療機構確實存在過錯,應當根據《民法典》關於過錯責任的認定,確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

4、醫療事故鑑定與司法鑑定的關係。

在醫療事故糾紛處理過程中往往涉及多個鑑定,以至重複鑑定。對此,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規定,在訴訟中,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當事人要求對醫療機構的過錯以及傷殘等級進行鑑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組織鑑定。

5、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與正置的關係。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中的規定是舉證責任的倒置,但只是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即涉及醫方是否有醫療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關於患者與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醫患法律關係,患方是否存在損害事實、是否存在實際損失、損失多少等,屬於舉證責任正置,舉證責任在患方。只有患者提供的證據達到《民訴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經過審理,只有患方對其負有舉證責任倒置才有意義。否則,應當依法駁回。

二、醫療過錯的表現形式及承擔責任是什麼?

所謂醫療過錯,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診療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的錯誤醫療行為,致患者出現人身損害的後果。醫療過錯的表現多種多樣,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表現有:

1、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所謂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是指在診療活動中具備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強制狀態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種與其所患疾病相關的診療信息,在此基礎上對醫務人員制定的診療計劃自願做出選擇的權利。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知情同意權從醫療機構的角度看,是醫務人員的義務,醫務人員應向患者履行説明、告知和解釋的義務;對於患者來講,則是一種人格權,患者有權利知道並瞭解病情、治療方案以及可預見的後果,經過醫生告知其治療、檢查、手術的醫學風險以及藥物的副作用等之後,有自我決定權。

據此,由於醫務人員未盡告知義務,使患者喪失了選擇權,發生損害後果;或雖不必然與患者後果的發生有因果關係,但有可能延誤治療、增加患者的醫療費用或使後果提前出現,醫療機構都應根據過錯大小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醫務人員雖未盡到告知義務,但與患者損害後果的出現無因果關係,或醫方出於善意且採取的治療方案對患者健康有益,並沒有造成患者損失的,醫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實踐中,用以證明醫療機構履行了告知説明義務的主要證據一般體現為患方在各類知情同意書上的簽字,因此,醫療機構應引起高度重視,認真詳盡填寫,以避免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發生。

2、醫務人員未盡注意義務

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該具有高度的注意,對患者盡到善良的謹慎和關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應有的危險或損害的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普通醫務人員一般應具有下列注意義務:

(1)有義務具備同一地區或相似地區並在相同條件下從業的醫務人員通常所具有的學識和技術;

(2)有義務使用同一地區或相似地區並在相同條件下從業的醫務人員在相同的病例中通常使用的注意和技術;

(3)有義務在實施技術或應用學識時使用合理技術和最佳判斷。

在當代社會,醫療過錯方面的糾紛和醫療事故兩者還是存在非常明確的區別的,發生之後都是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要求解決的,但是在舉證責任還有就是適用的法律關係方面是存在着一定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