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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責任糾紛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醫療過錯責任糾紛法律規定是什麼?

醫療過錯責任糾紛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二、醫療過錯責任追究的制度什麼樣?

(一)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是執行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決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尤其是進一步做好防範醫療事故的具體措施。

(二)醫療人員有過錯的醫療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糾紛。

(三)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雖有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患者造成死亡、殘廢、或組織器官損害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分為嚴重差錯和一般差錯。

(1)嚴重醫療差錯是指由於醫務人員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給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長治療時間。

(2)一般醫療差錯是指醫務人員雖有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患者造成痛苦。

(四)醫療人員有過錯的醫療糾紛、醫療差錯的直接(主要)責任人,是指其行為與患者的不良結果之間有直接的關係,並對不良結果起決定作用的人員。由複雜原因或多環節因素而產生的醫療糾紛、醫療差錯,根據有關人員在造成不良結果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其所負責任。

醫療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是執行醫療質量的核心制度,可以良好的處理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醫療人員在救治過程中出現失誤時,需要依據此制度進行處理。醫務人員有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患者造成嚴重損害的,可以分為嚴重差錯和一般差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