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民事訴訟證據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我國與偽證相關的罪名有:偽證罪;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有趣的是,刑法307條沒有305和306條的“在刑事訴訟中”的文字,除犯罪主體類型外,307和306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也驚人地相似,立法者大概已預料到了民事偽證的危害性,特將307條單獨另立。然而有不少人,特別是非法律專業人士居然認為,刑法沒有為勞動糾紛/勞動爭議中的民事偽證設計相應的罪名。其實,這多半是由於我國對偽證罪定義的過於狹窄而導致誤解的,國際上偽證罪的定義大多包括了我國刑法305/306/307的內容,這也是我國很多國民的當然認為,而我國刑法的偽證罪實為“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犯的偽證罪”。此定義有點難以理解。但是,刑事訴訟中的偽證者較易定罪。定罪民事訴訟中的偽證者的依據有哪些呢?
1、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妨害作證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條法律外延廣闊無限,幾乎為開放性法律條款,可用於制裁任何訴訟中任何形式的偽證行為。立法者專門立此條款的用意只能被理解為為了最大程度地維護社會的誠信,公平,公正和正義,這也同中國法院網提倡的公平,民主,自由,進步的精神相吻合的。
2、民事訴訟法第111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此條法律的關鍵點在於情節的輕重,要根據偽證是否影響案件事實,有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如法官誤判),偽證者的主觀故意程度和動機,偽證者心智是否正常,是否及時自首悔改而定。從公平公正的角度出發,既然偽證者以其卑劣的手段不公平地加害了被偽證者,那麼,真相大白後,偽證者就有法律義務接受公正的懲罰。
3、刑法第十三條: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偽證者侵犯的是被偽證者各種形式的權利,給被偽證者造成了難以磨滅甚至永久性的傷害,且極大地浪費了法律資源,蓄意挑戰了司法和法律公正,扭曲了善良人的誠信觀念,破壞了社會的和諧團結,其對社會的危害性遠遠大於那種輕微的偷盜刑事罪。
4、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由偽證引起的司法不公正的後果是什麼,我想大家都知道。
5、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10月24日發佈的司法解釋《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有指使他人作偽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妨害作證罪可以存在於民事訴訟中,那麼,與妨害作證罪處在同一條但不同款的幫助毀滅證據罪和幫助偽造證據罪當然也能存在於民事訴訟中。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條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偽造、毀滅證據、提供假證據、阻止證人作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對證人、鑑定人、勘驗人打擊報復……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的規定處理。
7、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由周道鸞、張軍主編的《刑法罪名精釋》中認為: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不限於刑事訴訟,此罪中所幫助的當事人既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自訴人、被告人、被害人,也包括民事、經濟、行政等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少法律學者都有此感。
綜上所述,不管是從立法本意、法律條款,亦或是執法現狀和學理解釋來看,還是從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司法指導精神來看,偽造民事訴訟證據都是受到法律堅決禁止的行為。因此,無論案件大小、訴訟標的金額高低與否,當事人均不可為了蠅頭小利而肆意作出虛假陳述,現代社會法律素質的提升必須也只能依靠法律的制定和監督來進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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