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糾紛立案標準是什麼?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 "嚴重不負責任":
1、擅離職守的;
2、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3、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4、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
5、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6、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7、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二、患者發起醫療糾紛訴訟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按照訴訟法的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鑑於我國公民人員素質的差異,為了方便老百姓訴訟,訴訟法規定,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在我們代理的案件中,法院一般在立案廳都有列好表格的起訴紙,或者將起訴狀的格式內容用展板的形式,放置在大廳內,患者及其家屬想自己撰寫起訴狀的可以參看相關的格式。但是,從我們接受的案件看,往往患者及其家屬在撰寫上的一個“通病”是“長篇累牘”,沒有把重點突出出來。而是長篇的敍述一些過於微小的細節。我們律師撰寫的起訴狀往往都是一頁紙,像發電報一樣的減少字數,這也是一個訴訟技巧的運用;因為,在起訴狀中過多的敍述自己的觀點,無疑也將自己的訴訟要點表露無遺,是對方過早的瞭解到自己的訴訟情況。
對於起訴狀的內容要求,我國訴訟法明確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由於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都是要在法庭上經過質證的,因此,患者及其家屬不要搞什麼“證據突襲”。應當在起訴狀中明確列出證據和來源,以方便在訴訟中的質證。
如文章所述,根據刑法規定,醫護人員嚴重不負責,導致患者發生嚴重人身傷害的,接到訴訟請求後,司法機關應該立案。其中嚴重不負責包括很多情形,如擅離職守、錯誤用藥、拒絕醫治等等。可見,醫療糾紛立案標準參考的更多是情節方面。作為患者,應該保留好醫療本、就診記錄等資料,以備當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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