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立案程序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糾紛立案程序是什麼
1、起訴
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規定期限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規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後,法院規定期限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規定期限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規定期限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規定期限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裁定:送達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上訴的形式要件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及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其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上訴期間:不服判決的為15日;不服裁定的為10日。從裁判送達次日起計算。
(3)上訴狀:必須遞交書面上訴訟。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糾紛立案程序要經過起訴、審判、宣讀等結果。起訴的方式要以書面起訴(起訴狀)為原則,以口頭起訴為例外。且當事人對一審的判決結果不服的,可在法定的期限內,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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