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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找私人診所解決醫療糾紛

我國,出現了很多私人診所。私人診所發展對於人們看病的方面是起到了很大的利好作用,使得人們看病不需要去醫院進行排隊,是比較方便的。但是,我國也存在着一些違法的私人診所,醫生並沒有具備相應的資質,導致患者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問題,從而帶來醫療糾紛。那麼,如何找私人診所解決醫療糾紛呢?小編為大家進行介紹。

如何找私人診所解決醫療糾紛

如何找私人診所解決醫療糾紛?

一、首先選擇“專業性”的醫療糾紛律師。

醫學是一門專業性極強的科學,醫療糾紛不但涉及內、外、婦、兒等各個醫療專業的分科,還涉及生理、生化、病理生理、病理學、解剖學、診斷學、檢驗學、醫學倫理學、醫院管理學等相關領域,故此醫療糾紛不是一般律師可以解決的,能勝任的律師不但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還必須具備紮實的醫學全科知識,必須是經過系統、規範化的臨牀培訓和臨牀工作,積累豐富的臨牀經驗,熟悉醫院的管理和醫療運作程序,複合型專業律師。患者及其家屬可以想見,一個連處方、醫囑、實驗室檢查、化驗結果都不會看的律師,如何為患者及其家屬的維護合法的權益?

在醫療糾紛代理過程中,我們常常看到,很多代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律師,沒有相關醫療教育、臨牀工作的經歷,僅僅是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比較多,“經驗比較豐富”,對於醫療糾紛案件而言,沒有哪兩個案件是相同的,不但同一個患者所醫療的科室,手術的方案都不相同;更不要説同一疾病在不同患者之間是個體差異。就是對同一患者,同一疾病的分析也不相同,應當更具疾病的具體情況和醫療機構的具體處理來確定,醫療機構的醫療過錯和傷害後果。就是從臨牀過來的專業律師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都感到“知識儲備不足”,“專業知識缺乏”。更不要説一個沒有醫療專業知識背景的律師的“醫療經驗”了!

在這裏需要特別説明的是,僅僅從醫學院校畢業,沒有實際從臨牀工作過的律師,是很難説是“專業醫療律師”的。因為,實際的臨牀工作經驗和處理病人、用藥的選擇與改變、治療方案的權衡與選擇、手術的切口與選擇、後期複查與治療,都必須在實際的臨牀工作中才能夠得到實際的應用和經驗的積累。如果沒有實際的工作經歷很難在醫療糾紛法律實務中,找出醫療機構在整個救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是不能夠很好的維護患者及其家屬的法律權利的。

二、選擇“誠信”很強的律師

從患者及其家屬對律師的選擇上看,不管你選擇的律師是否有相關的醫療知識背景,他都必須是一個誠信的律師,也就是説這個律師應當是和你講實話的律師的,這個“實話”應當包括:律師能夠為你做到的訴訟結果和律師不能夠做到的訴訟結果。在我國的律師服務活動中,個別律師為了能夠代理案件,在收案子的時候,向患者及其家屬“虛假承諾”了很多結果,包括:勝訴和賠償數額等等。應當説這樣的律師是很不負責任的!從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看,能夠被法官支持訴訟請求,對證據和訴訟思路都有很高的要求,醫療鑑定的結果存在很大的變數,如果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賠償數額往往比較少。應當説醫療糾紛案件是很難打的。在訴訟前就做不切實際的“承諾”是很不負責任的行為。所以,患者及其家屬在與律師交流的時候,口若懸河、誇誇其談的往往帶有很多不切實際的東西,雖然他的承擔迎合了患者及其家屬急切的心理,但是,如果訴訟結果達不到承諾的結果的,訴訟不利的結果仍然是由患者及其家屬來承擔的。這樣看來在訴訟前不切實際的承諾只是一個幌子,對患者及其家屬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保障。從社會經驗看,“苦口良藥利於病,忠言逆耳利於行”,誇誇其談的騙子,才是能夠把“好人走瘸了,賣給他拐”的人。

訴訟是有風險的,關於勝訴的標準,患者及其家屬往往考慮,不但法官支持所有的訴訟請求,而且賠償數額要達到自己的要求!這樣“全勝”的勝訴的案件幾乎是不可能的。

三、勝訴標準的把握

按照律師行業的業務規範,訴訟的“勝訴”是包括一個範圍的,這其中包括:

1、案件性質的認定:也就是説,不管賠償數額的多少,通過在訴訟中的行為應經可以認定醫療價格在醫療、搶救的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行為的,也就是在法律上講的“定性”的問題。由於在醫療糾紛訴訟中,能否認定存在醫療過錯是在法律性質上認定醫療機構的錯過行為,它的認定即使下一步要求賠償的法律依據,也是在法律上確認過錯行為的必要條件。因此,律師尤其重視“法律定性”的界定。這樣一個結果往往對“要討個説法”的患者及其家屬是適合的,對於這一部分當事人而言,賠償數額並不是重要的,在法律上確定醫療機構的責任是患者及其家屬所期望的結果。

2、賠償數額的多少:由於患者及其家屬對於後期治療費和前期經濟投入的考慮,往往患者及其家屬要求不但要賠償相關的費用,還要把訴訟費、律師代理費、交通費等等都要計算到裏面。在確定賠償數額的時候,要求的很多。這樣要求的患者及其家屬通過訴訟所要解決的問題,並不是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而是經濟問題,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取得更多的賠償。但是,律師是不可能按照患者及其家屬的“想法”去確定最終的賠償數額的。由於醫療糾紛法律案件的特殊性,我們在受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時候是很難給當事人“預測”一個賠償數額的,所以,在當事人得知法院的判決後,不要因為賠償數額的少而抱怨你的律師,因為,醫療糾紛案件賠償數額普遍較低是現實存在的法律事實。並不是你的代理律師造成的!如果你的律師在訴訟前,應經向你“承諾”了賠償數額的,他要麼是在“虛假承諾”,要麼是對於醫療糾紛案件太不瞭解了。我們作為醫療糾紛的專業律師幾乎是在避免談論這樣的問題。對於患者及其家屬的提問我們是不會給出明確的賠償數額的,這不是對患者及其家屬的不負責任,恰恰相反是為了最大程度的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不負責任的“估計”與“承諾”是對當事人的不負責任!

醫療糾紛案件,經過的法律程序與環節是比較多的,在如何一個程序中都可能出現意想不到的情況,每一個處理結果都會對訴訟結果產生影響,(比如:鑑定結論、證據的認定、質證程序的情況等等)這些處理的意見,又不是代理律師可以預見和可以控制的。這顯著不同於“經濟糾紛案件”的情況,在接到案件後,在分析後就可以得出一個初步的法律意見。而醫療糾紛案件是遠遠達不到的。

應當説,賠償數額是患者及其家屬比較關心的問題,在日常案件諮詢中也是經常被問及的問題,在賠償數額的計算,及法律實踐的情況。

四、庭審程序的進行

在醫療糾紛訴訟實踐中,由於患者及其家屬收到一些歐美國家的影視作品的影響,把訴訟的過程看作是,代理律師“脣槍舌劍”“你來我往”不可開交的辯論過程。其實,不管影視作品中表演是何等精彩;故事情節是何等“跌宕起伏”。那就是影視作品,它與實際的醫療訴訟相差千里。不是你的代理律師不努力,而是患者及其家屬並不知道真實的庭審過程,在見到真實的訴訟後,對自己“想象破滅”的遺憾。由於我國與歐美國家的法律體系的不同,法官在訴訟程序中處於主導地位,而且注重訴訟程序的進行,整個訴訟程序聽從法官的指揮,法官是有權利制止“被認為與本案無關”的發言的。整個訴訟的進行是嚴格按照訴訟程序的法律規定進行的。而在歐美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實行的就是“當事人主意”,代理律師在訴訟中作用強大,法官就是一個聽眾,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所以,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於醫療訴訟程序有一個大體的瞭解就會很好的配合律師的訴訟,否則,在訴訟中還不夠律師向患者及其家屬做解釋的時間,只會增加訴訟的障礙、加重律師的工作量。對於訴訟結果沒有任何幫助!在這裏也提醒患者及其家屬,畢竟律師參與到訴訟中來是,為患者及其家屬説話的,但是,絕對不會完全代替患者的訴訟地位,患者及其家屬希望找一位律師就不用再操心的想法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能的。由於患者及其家屬是整個醫療過程的親歷者,相關的醫療、搶救事實沒有比患者及其家屬更清楚的了!因此,在法庭上,患者及其家屬仍然是訴訟的主體,代理律師是不能夠代替患者及其家屬的。在法庭上雙方應當協調、配合好,以統一的思路、統一的事實認定來應對訴訟中的問題和情況,否則,雙方配合不好,“南轅北轍”,法官就不知所云了!

五、對於案件的期望值。

在醫療糾紛法律諮詢中,我被最經常的問到的一個問題是,“我們的勝算的比率有多大”?對於這樣的問題,我們是拒絕回答的,醫療訴訟的環節很多,它最顯著的區別於其他的民事糾紛,法律關係簡單,事實清楚。在受理案件的同時心裏大體就可以有個“估計”了。但是,面對患者及其家屬的追問,我們希望更多是要保持一個良好的心態,對於醫療訴訟代理律師及當事人積極的努力爭取一個好的訴訟結果,但是,如果訴訟結果不理想,也不要“鑽牛角尖”,畢竟法律認定事實,審判程序與老百姓的思維方式是有很大差異的,事實上存在,但是沒有證據,沒有被法庭認同的是很正常的。患者及其家屬在接到判決書的時候,不要感到“整個社會都是黑暗”的,“沒法活下去了”等等,畢竟,一次醫療訴訟僅僅是生活道路上的一次經歷,患者及其家屬生活的意義不是僅僅為了這一次訴訟。即使完全敗訴了,我們的生活還是要繼續下去,訴訟不是我們生活的全部。所以,在這裏我再次強調,醫療訴訟週期長、環節多、成本高、賠償數額低、風險高,患者及其家屬在訴訟前應當充分考慮到訴訟的風險,在訴訟前要明確訴訟的目的是什麼?不可意氣用事。在律師的選擇上除了專業技術的條件外,律師應當是説實話的人。説實話就意味着他把風險和困難説的清清楚楚,實話就意味着患者及其家屬不喜歡聽到的情況聽到了。真正的醫療律師是不應當是一味迎合患者及其家屬的要求的,患者及其家屬也應當十分清楚,判決的最終結果也不是律師説了算的。“滿口答應”的後果必然是“虛假承諾”、甚至“欺詐”。

六、訴訟目的要明確

作為一個醫療專業律師,真正為那些需要醫療糾紛法律幫助的人提供服務。對於想通過醫療糾紛訴訟“賺錢”的人、或者是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但是希望能夠得到“更多的錢”人。這些人的訴訟動機和目的就存在問題,這樣的醫療糾紛案件我們是不會代理的!

曾經有一個家庭的死者家屬到我的辦公室進行諮詢,來的時候氣勢非凡,大有不訴訟就對不起死者的、非訴訟不可的氣氛!經過詢問,家中的親屬可謂“高素質人員”,一個為我國某大城市區級領導幹部、一個在香港開私人診所、一個在日本搞工程、另一個在北京無業。在諮詢的過程中一再強調,不是為了錢,就是為了給老人討一個説法等等!當我大體給他們估算了可能的賠償數額後,我告訴他們如果這些賠償被法院支持的,與訴訟費等等相關費用基本持平的,他們很“果斷”的告訴我,不打官司了。一家人連招呼都不打就往外走。

對於家庭經濟困難的患者及其家屬,就是諮詢的時候不提,我也會主動提出的。我會比較客觀的分析案件情況,如果對這樣的家庭,經濟上是否合理是必須考慮的,我不希望一個家庭被一個訴訟拖入泥沼和深淵。對於經濟困難的家庭,他們往往訴訟目的更明確,也會比較坦誠的與律師交流,這一點比“有素質的人”要好的多。很奇怪患者及其家屬要委託一個律師竟然不把自己的真實想法告訴他。這樣律師能夠把你的訴訟權益維護好嗎?

還有的患者訴訟目的很明確,確實不是為了錢,但是想通過醫療訴訟把某某醫療機構“搞臭”!這樣的當事人往往是經濟條件很好,確實不缺錢,但是認為自己或者家屬在醫療機構吃了虧、受到了虐待,心理很不平衡!面對這樣的訴訟目的,我們作為律師是反對的,雖然作為患者的代理律師,但是,仍然應當客觀的講,醫療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化解和解決矛盾與糾紛。訴訟的目的絕對不是為了把某個機構和個人“搞臭”,沒臉做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目的是為了認清和處理侵權的行為,但絕不是為了“打到”什麼機構和個人。有的患者及其家屬要求追究某某醫師的“刑事責任”,這樣才“解恨”。面對這樣的患者,他們對法律的無知和可笑就沒有辦法形容了。與這樣的當事人交流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並且很難説服他們,以至於我會告訴他們,你們可以先到公安局或者檢察院去立案,確實立上案了,我再給你們代理案件!因為我知道司法機關是根本不會受理這樣的“不靠譜”的刑事案件的!只是為了讓他們在事實上認清楚案件的性質罷了!

因此,再次奉勸一些患者及其家屬,把訴訟的心態擺正,不要對訴訟寄於超出法律程序所能夠承載的範圍,把醫療訴訟還原為真正的法律訴訟程序。不要在訴訟中夾雜着非訴訟的目的!

七、正確明確和評價律師的作用

在訴訟中經常聽到患者及其家屬問,你與某某法院、檢察院的某某法官、檢察官熟嗎?等等!這明顯已經是在想通過違反手段達到訴訟目的了!作為一個專業律師,不是在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皮條客”,這樣的事情為律師們所不恥!我們是不會為了一個案子與法官們吃飯、喝酒、送紅包的。如果當事人想有這樣的途徑,大可不必找律師做這種事情,我相信比律師更熟悉法官的人更多!雖然。每年在媒體上有這樣那樣的負面報道!但是,我仍然相信,絕大多數的法官、檢察官、律師都是好的,有違法的人員畢竟還是少數!在北京、上海等等這樣的城市法官的素質還是很好的!

如果一個律師案子沒有怎麼分析,就大談他與某某法官、檢察官的關係如何如何等等!這樣的律師不是個騙子就是律師的敗類!作為患者及其家屬沒有比誰更渴望司法公正,更希望法官公正判決。但是,我們患者及其家屬也不要在下面搞“小動作”啊!這樣的判決是公正的嗎?

在我代理的一個案件中一個患者由於不能夠提供自己“不能夠懷孕”的證據,而敗訴。我在為她分析敗訴的原因時,這位已經拿到加拿大居留證的患者,竟然説出,這樣的證據就應當是你們律師的事情,不要用什麼證據不足耍我!她的意思很明確,我這個男律師要為這個女患者開一張“不能夠懷孕”的證明!這是明顯的指示律師造假!在這樣的當事人看來,律師應當是可以開出假證明、提供假證據、可以和法官一起吃喝嫖賭的人!

因此,在患者及其家屬想聘期律師的時候,應當明確代理律師的作用和目的,像上面“不恥”的問題,免開尊口。這不是一個律師應當做的事情!

八、要明白向律師提供什麼

在醫療糾紛諮詢中,很多患者提出的問題很有意思!有的患者問:患者到了醫院半個小時就死亡了,醫院是否是醫療事故?像這樣的問題,屬於對醫療法律問題“法盲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由此可知,私人診所發生醫療糾紛的解決是比較複雜的,一般需要專業的律師來進行幫助大家。關於如何找私人診所解決醫療糾紛的問題,我們首先需要選擇靠譜的律師,同時在律師的幫助下,我們需要蒐集相關的證據,從而進行法院的訴訟活動,來保護我們的權益,解決糾紛,得到應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