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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診如何避免醫療糾紛?

漏診如何避免醫療糾紛

漏診如何避免醫療糾紛?

1、執行查對制度

要求醫護人員把查對意識和醫療責任結合在一起,貫徹於醫療活動中,使其成為醫護人員的基本素質。

2、執行檢診制度

誤診漏診常常是由於診療經驗、技術和責任心等綜合因素造成的。醫療管理有接診、三級查房、會診以及病案討論等制度,嚴格執行這些制度會使誤診、漏診率大大減低。

3、健全病案管理制度

嚴格執行病案管理制度,可減少醫療糾紛以及醫療糾紛的複雜性。病案作為醫療檔案,是醫生對病情分析和處理的真實記錄,當發生糾紛時,它又是出具醫療鑑定和調解處理醫療糾紛的主要依據。

4、醫護人員應增強法律意識

護理人員必須學法、懂法。對已經發生的差錯和護理糾紛應採取個案分析,對案例進行討論剖析,從法律的角度來認識糾紛產生的原因,使全體護理人員逐漸學法、懂法,並運用到護理實踐中去,提高護士的防範意識和防範能力。

5、重視臨牀護理記錄的法律意義

護理記錄不僅是臨牀診治病人病史資料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體現了護理質量的高低,是醫療、護理、教學、科研、護理管理的重要工具。具有法律效應,可以成為權威性書證材料,所以必須重視護理記錄的書寫與保管。

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

2002年9月1日國務院制定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新《條例》對醫療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確的界定,把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性質歸屬於民法上的侵權責任。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正式實施。該《規定》第4條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由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這一司法解釋將過錯推定原則作為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明確了在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在2010年7月1日實施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七章規定了,在三種情況下(即院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的情況)推定是院方的過錯。因此,當前醫患糾紛中的部分舉證責任實際上已經轉移至患方。

醫療糾紛的判斷標準

醫療過錯,  屬於過錯的一種。對過錯的判斷,在學理上有新舊過失理論之區分。所謂舊過失理論,乃是將過失與故意相提並論,認為過失與故意同屬應加責罰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故意為積極的惡意,過失為消極的惡意。若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行為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預見的可能,並應預見而未預見或者説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即應負過失責任。新過失理論,則認為過失不僅指應加責罰的心理狀態,還應就行為的客觀狀態是否適當加以斟酌判斷。即除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及預見可能性之外,尚須就行為在客觀上有無過錯,加以審認。具體醫療過錯而言,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亦即應就是否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基於新過失理論的合理性,該理論得到了廣泛的確認。這就要求在討論醫療過錯的認定時,首先要對醫療行為所存在的特殊判斷標準予以準確認識。

綜合上面所説的,醫療糾紛對於我國來説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只要是操作不當是很容易造成醫療事故,對於此事,我國也是嚴格要求各個醫院加大力度的制度條款,儘量的少一點醫療糾紛發生,多一點信任,這樣才能使一個社會更加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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