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醫療事故糾紛如何解決?
一、非醫療事故糾紛如何解決?
1、協商。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並報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向人民法院起訴。醫療糾紛可以不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侵權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1年,以違約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2年,均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另外還有調解(第三方支持下協商解決)、仲裁(雙方同意仲裁)等醫療糾紛處置方法。
二、醫療糾紛處理注意事項
1、醫療機構應按規定書寫並負責妥善保管病歷,對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的病歷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醫療機構應當應患者的要求在醫療機構內醫、患雙方在場情況下為其複印門診病歷(患者保管的除外)、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檢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客觀病歷資料,主觀病歷部分按規定不能複製,所發生的複印費由患者先行支付。其他病歷在發生爭議時依法封存,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或者搶奪病歷。
2、當發生醫療事故爭議、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依法保存可能與患者發生的不良後果有關的藥液、血液等現場實物。患方在場的醫、患兩方共同封存,患方不在場的由該機構醫務部門人員封存,由醫方保管。
3、醫患雙方對患者死因有爭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醫、患單方或雙方提出並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醫、患單方提出屍檢的,另一方不同意的應在屍檢申請單上籤署“不同意屍檢”,不簽署的可以採用第三方見證,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由不同意方負責。醫方代表應為該機構醫務部門人員,患方代表應是死者的法定第一繼承人或法定第一繼承人的書面委託人。患方對在醫療機構存放的屍體超過2周不處理的,經衞生行政部門批准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處理,相關費用由患方負責。
4、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縣級市、區)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對患者死亡和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縣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的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但當事人不能在處理期間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衞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已受理按自動放棄處理。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處理申請10日內作出中否受理的決定,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並通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當事人不服首次鑑定,在收到首次鑑定15日內可以向通知其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鑑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再次鑑定申請7日內交由省級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5、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醫療糾紛的三條途徑:一是醫、患兩方自行協商解決(鼓勵按此方式解決),由患者本人、患者死亡的其法定第一繼承人或者他們的書面委託人向醫方(醫方代表應是經治醫師、經治科室主任、該機構醫務部門人員)提出處理意見並説明相關理由,醫方同意的協商完成;醫方不同意的可以提出醫方處理意見並説明理由,患方同意的協商完成;患方不同意的可以提出新的處理意見並説明理由。期間醫、患方均有權提出不同意繼續協商,宣佈協商不成,另一方可以按其他二條途徑處理。二是按前款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可以採取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申請行政部門處理解決或向人民法院提取訴訟進行解決等方法,無論是在處理非醫療事故,還是處理醫療事故糾紛,那方面都應該妥善保存好病歷,妥善處理,保持冷靜,以免事態繼續擴大,造成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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