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解決方法有哪些?
當今社會,醫患糾紛已經越來越常見,不負責任的醫生、蠻不講理的患者家屬,這樣的例子在各大新聞中並不少見。醫患關係越來越緊張,需要更好的醫患糾紛解決方法,促進構建良好的醫患關係。那麼,醫患糾紛解決方法有哪些?本站小編為您介紹。
一、醫患糾紛的類型
據有關資料顯示,最近幾年,醫療糾紛事件呈上升趨勢,有很多人像李大娘那樣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四處奔走。然而只有對醫療糾紛有明確的認識才能少走彎路,儘快解決醫療糾紛問題。天津金必達公司王律師告訴記者,按照醫護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無過失醫療糾紛可分兩類:
(一)醫療過失糾紛。即指由於醫務人員在診療或護理工作中的過失而引起的糾紛。它又可分為醫療事故和非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是行政法規上的稱謂,需要經過醫學會予以鑑定。誤診當然會構成醫療事故。沒有被鑑定成醫療事故的,可以醫療人身損害為案由予以解決。
(二)非醫療過失糾紛。指患者到醫院就診,醫務人員不存在診療、護理過失,但由於院方其他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所引起的糾紛。如:患者到醫院就診,由於保潔人員清洗走廊未履行相應警示義務,造成患者摔傷等等。此屬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二、醫患糾紛解決方法有哪些?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習慣、道德、法律等規範),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衝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説,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着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四)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綜上所述,醫患糾紛也是民事糾紛,醫患糾紛解決方法也有和解、調解、訴訟、仲裁。不同程度的醫患糾紛,雙方可以選擇不同的解決方式。譬如,較小的糾紛,可以採用和解,省時省力。發生醫患糾紛時,選擇合法方式解決糾紛十分重要,醫鬧只能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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