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醫患糾紛法律法規有哪些?
1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3、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答記者問(2004年4月12日)
二、醫患糾紛處理程序:
1、醫患雙方發生糾紛時,先由當事科室負責人負責向患方進行解釋、説明,組織有關人員繼續未完成的醫療活動。
2、需醫務部解決時患者及家屬首先應遞交書面報告,報告中應如實寫明事件的經過和對醫療行為有何異議。同時要求當事醫務人員或科室負責人提交書面報告及相關材料。
3、醫務部在按受患方書面申請後在1個工作日內對該醫療事件進行調查,核實真相,組織專家分析、討論、明確性質,提出處理意見及整改措施。
4、患方同意醫院對該醫療事件產生的原因、經過、性質等調查分析意見,並願意協商解決的,可協商解決的,均與患方簽署和解協議書。
5、患方不同意醫院醫院對該醫療事件產生的原因、經過、性質等調查分析意見,並不願意協商解決的,為避免矛盾激化報衞生局行政部門調解或司法途徑加以解決。
6、當發生突發性醫療糾紛時,當事科負責人應採取一切有效措施阻止損害後果擴大,立即將患者的病案及有關原始資料送醫務部封存保管。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病案及有關資料。患者及家屬不得搶奪病案。相關部門協助接待家屬,妥善做好處理工作。
7、如患者或其家屬以醫療事故及醫療糾紛為由,尋釁滋事、擾亂正常醫療工作秩序的,由保衞科及時通知公安部門協助解決。
8、如患者方對處理意見不滿意的,向其宣傳《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有關的法律、法規。建議申請經其他途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司法訴訟)解決。
我國法律對醫患糾紛的處理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如果患者對醫患糾紛法律法規做一些適當的瞭解,也就可以在遇到類似問題時幫助到自己。醫患糾紛是所有社會關係中受到廣泛關注的一種,無論是患者還是醫院,雙方在發生矛盾時,應尋求合理的解決方式,互相理解,避免矛盾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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