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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調解不成怎麼辦

一、醫療糾紛的調解組織

醫療糾紛調解不成怎麼辦

依主持者的性質,調解可以分為:行政機關的調解、民間(組織)調解、法院附設的訴訟前調解等。就我國的情況而言,衞生行政機關在醫療糾紛的調解中佔據着核心地位,《條例》對此作了專門規定:衞生行政機關調解的範圍是當事人之間關於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調解是可選擇的並且不具有強制力,其履行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實踐中,衞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通過調解獲得解決。實際上,調解的生命力在於第三者的居間公正裁決與調和,然而人們經常懷疑衞生行政機關在調解中能否一貫保持中立性。因此,有必要在衞生行政機關調解之外發展民間組織的調解以及法院訴訟前調解,擴大醫療糾紛當事人對調解組織的選擇範圍,以利於公正合理地解決醫療糾紛。就民間組織的調解而言,可以借鑑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在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下設立調解機構,利用其熟悉專業以及相對中立的特點,中立地、公正地調解醫療糾紛。同時,鼓勵律師事務所以及律師對醫療糾紛進行調解,增加醫療糾紛民間組織調解的渠道。法院附設的訴訟前調解是為許多國家所採用的一種 ADR方式。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法院基於其中立性以及權威性所進行的調解往往使得當事人更容易達成協議,以解決醫療糾紛。

二、調解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銜接

調解的本質屬性是契約性,許多國家的法律對此都予以明確確認。即便在有些情況下,法律規定在啟動某一個爭議解決方式之前,必須進行強制性調解,所謂的強制性調解也不應被理解為侵害了調解的契約性質,因為調解協議的達成仍取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調解的契約性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調解效力較弱的弊端。調解協議的履行是醫療糾紛得以解決的關鍵,而這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則醫療糾紛仍然沒有得到解決。有鑑於此,如果醫療糾紛當事人選擇通過調解解決醫療糾紛,則應保留其對訴訟或仲裁的二次選擇權,以便進一步獲得具有強制執行力的糾紛解決方案。同時,醫療糾紛的當事人也基於認識到最終可適用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安全感而會傾向於首先通過調解解決醫療糾紛。

三、醫療訴訟調解

醫療糾紛訴訟,可以説是所有醫療糾紛的最終解決方式,對於不想通過調解解決或者對調解解決結果不滿意的醫療糾紛案件,都可以通過醫療訴訟的方式解決。在法律術語中有“訴訟最終解決”的説法!相對於其他解決糾紛的方式而言,醫療訴訟在程序上是最為 “嚴格”的制度設計,不論當事人對糾紛的看法怎樣,法院都按照嚴格的訴訟程序一步一步的進行,對每一事實的認定,都按照法律程序質證、甄別。並且,會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時限,按時做出判決。在程序上避免了“久調不解”“久調不決”的問題,為患者及其家屬一個最終的“説法”。但是,由於訴訟是非常嚴格的法律判斷的過程,對於事實的認定和證據的判斷是相當嚴格的。並非患者及其家屬想象的簡單。在醫療訴訟實踐中,常常看到患者及其家屬感歎“這麼簡單的問題還用説嗎?”其實,這就是對法律程序不瞭解的典型心態,認為“理所當然”的事實,不用説也是明擺着的,怎麼法官這麼麻煩,把簡單的問題搞的這麼複雜!對於法律程序的不瞭解也是患者及其家屬在醫療訴訟中“吃虧”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屬決定通過“醫療訴訟”來解決糾紛的,在訴訟前除了看看相關法規的規定外,還應當諮詢專業醫療律師。在訴訟程序、時間的規定和證據的收集、判斷都有了一定的準備和了解以後,在啟動訴訟的程序。另外,從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看,有一部分患者及其家屬與醫療機構“久調不決”,陷入了“馬拉松式”的談判、調解上,剩餘的時間馬上就要超過訴訟時效了,以至於代理律師匆匆忙忙的取證、寫訴狀、立案。使本來順理成章的訴訟程序,搞成了“末班車”、“大逃亡”。在訴訟程序的進行中漏洞百出、辭不達意、笑話百出。在這裏提醒患者及其家屬,多多與代理律師交流,不要把所有的解決問題的希望寄託在一種解決思路上,否則,“被動挨打”不能夠很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另外,立案、訴訟、鑑定是專業性很強的法律實務,如果大家都可以看看法規、諮詢一下法律人士就可以解決了,那麼,律師這個行當早就消失了。另外,在我接待的部分患者及其家屬中,似乎在“耍小心眼兒”了。可能是應為“經濟”的原因,在諮詢前總以,要委託你做我的代理律師為“誘餌”,諮詢來,諮詢去。每隔一、二個月給我來個電話,詢問下一步的程序怎麼走,材料怎麼寫,賠償額怎麼算,法庭上怎説云云!每一次的諮詢問題,都是隨着訴訟程序進行的……。我曾經有一個諮詢者斷斷續續諮詢了我兩年,整個一審、二審程序都走下來了。當然,他敗訴了,又向我“訴苦”説沒有聘請一個像你這樣的“專業律師”等等。像這樣的話,你會相信嗎?這一部分諮詢者是在“套取”律師的法律服務!作為專業律師,我們很同情在遭受病痛折磨,又遭遇醫療損害的患者。但是,也希望當事人對你的律師,要有起碼的尊重和誠信。如此不誠信的對待你的律師,你的律師會誠信的辦理你的案件嗎?律師是不會僅僅是為了一些代理費,就在欺騙當事人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屬確實是出於經濟困難的原因,無法獲得專業律師的幫助的,請如實的告訴他,並尋求法律援助。我相信絕大多數律師,是會給你許多建議和幫助的。

訴訟解決醫療糾紛的,建議患者及其家屬一定要聘請一個“專業醫療律師”為你提供法律服務,這也是醫療訴訟不同於其體解決方式的一個區別。否則,患者及其家屬無論是在庭審過程中,還是在鑑定過程中,都會出現“對方説什麼聽不懂”、“專家、法官問什麼不知道怎麼回答”、“自己想説什麼又説不明白”的尷尬場面。這樣進行醫療訴訟,患者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怎樣維護?訴訟結果也可想而知了。

最後,還是要提醒患者及其家屬,醫療訴訟的週期長、訴訟成本高、賠償數額少、專業技術性強,訴訟的難度是很大的,訴訟風險高。患者及其家屬對於醫療訴訟要有一個正確的心態。賠償數額的提出不要太高、不要抱有所謂“必勝”的心態。更不要在訴訟中夾雜着要把對方(醫療機構)“搞臭”,“盡人皆知”,把醫療機構“搞垮” 的想法。訴訟就是為了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這些想法本身就是法律所排斥的,法官也決不會同意你這樣的行為的。這也與我們現在所提出的“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是格格不入的。

標籤:醫療糾紛 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