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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調解書怎麼寫

醫療單位與患者之間產生的糾紛往往稱之為醫療糾紛,此時在對醫療糾紛進行解決的時候,可以是以調解的方式解決。那麼這個醫療糾紛調解書具體該怎麼寫,又包括了哪些內容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醫療糾紛調解書怎麼寫

一、醫療糾紛調解書

甲方:______________醫院

乙方:______________(患者或患者近親屬):

患者基本情況:

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住院號:______________

經過調解,醫院、患者雙方就該醫療糾紛自願達成如下賠償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在不通過鑑定明確爭議的原因和責任的情況下自行協商解決。

二、甲方自願賠償乙方:

三、甲乙雙方放棄基於該醫療糾紛的一切訴訟權利。

四、違約責任:本協議對該醫療糾紛一次性處理終結,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一方反悔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元。

五、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協議文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醫院

二、哪些調解有法律效力

我國調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三個部分。

法院調解又稱司法調解、訴訟調解,是指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由法院主持,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行政調解是指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政策、法律,以自願為原則,在分清責任,明辨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説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説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消除紛爭的一種羣眾性活動。而這起案件中涉及的醫療調解委員會就屬於人民調解的範疇。

三種調解形式中,只有法院出具的正式調解書具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可以依據調解書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均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其性質是合同

醫療糾紛可以是在衞生行政部門的主持下進行調解,也可以是法院調解和人民調解,但這其中只有法院出具的調解書才具有法律強制力。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